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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北京:老师侮辱学生影响恶劣将撤销教师资格( 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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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较小数额罚款的,一般应当在法定幅度的下限以上、不超过总幅度值40%的范围内自由裁量;适用一般数额罚款的,一般应当在法定总幅度值40%至70%的范围内自由裁量;适用较大数额罚款的,一般应当在法定总幅度值70%至法定幅度的上限范围内自由裁量。

第二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具有多种违法行为情节的,按照以下规则实施处罚:

(一)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按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

(二)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减轻、从轻情节的,应当按最高处罚幅度实施处罚。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对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

(一)同一违法行为违反教育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执行的同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二)同一违法行为违反教育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执行的不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三)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不同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执行的同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除依据规定实施并处处罚外,其他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据规定给予处罚后,教育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不得依据相同规定再次给予处罚。

第五章 实施裁量基准制度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教育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办案机构应当依法全面、客观收集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有关证据;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提出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何种处罚以及给予多大幅度处罚的建议,并说明相应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二十六条 教育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办案机构应当将案件材料报教育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

教育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应当全面审查案件材料,并做出相应决定。

对按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较重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的重大、疑难和复杂案件,且符合集体讨论条件的,应当通过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七条 教育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法制机构为教育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监督机构,监察派驻机构依法对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实施行政监察。发现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按照本基准及对应的《基准表》纠正。

第二十八条 本基准及对应的《基准表》一并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行政处罚程序有特别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基准自2020年7月15日起施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教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北京市教育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表的通知》(京教策〔2015〕6号)同时废止。

编辑 马浩歌

【 老师|北京:老师侮辱学生影响恶劣将撤销教师资格】来源: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网站


稿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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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老师|北京:老师侮辱学生影响恶劣将撤销教师资格( 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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