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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湖南高速两巨贪受贿均超1.7亿元,二审缘何由改判(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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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邦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平为感谢彭曙、胡浩龙,将利润的一半约1亿元作为好处费送给两人。2009年3、4月间,彭、胡两人以成立湖南省潍邦实业有限公司为由,以出资入股的名义,从陈平的智邦集团拿走4900万元。随后又以借款名义,向陈平要3800万元,为掩盖受贿事实,还支付了63万元利息。

在觉得仍不够“安全、隐秘”的情况下,上述全部资金又原路返回,改由陈平的美世界房地产公司,以1.33亿元收购了彭曙、胡浩龙控制的尚达公司所持双湾国际项目30%股权。而尚达公司在2007年8月仅以3000万元获得美世界投资公司30%的股份。

二审法院认定,彭、胡控制的公司和陈平的公司间随后又经过了多次往来,经反复走账以及财务处理,最终彭、胡二人实际收取智邦集团好处费9236万元。

二审还查明,彭曙、胡浩龙在高广房公司参股龙阳公司修建龙阳公路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伙同龙阳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晖侵占高广房公司股份,非法侵占公共财物3500万元,犯贪污罪。

此外,法院还查明,2009年高广投公司收购重组北京赛迪传媒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时,彭、胡两人单独或共同向多人泄露内幕信息,使李灵芝、魏原、黄志军等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间内买卖赛迪传媒股票271万余股,交易成功额累计2527万余元,产生非法账面收益380万余元,彭曙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胡浩龙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稿源:( 澎湃新闻(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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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二审|湖南高速两巨贪受贿均超1.7亿元,二审缘何由改判(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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