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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湖南高速两巨贪受贿均超1.7亿元,二审缘何由改判(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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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彭曙为主13次收受1.74亿余元,单独2次收受504万元,共计受贿1.79亿余元,个人实得8564万元;胡浩龙为主12次收受1.69亿余元,参与1次收受500万元,单独1次收受30万元、港币10万元,共计1.74亿余元、港币10万元,个人实得8090万元、港币10万元。彭江林参与4次共计收受3483万余元,个人分得1238万元,实际占有1621万余元。

澎湃新闻注意到,二审法院与一审法院认定的彭、胡受贿金额(分别为1.88亿元、1.70亿元)相比,金额上相差并不很大,其中,二审对两人索贿600万元没有认定。原一审认定彭曙、胡浩龙两人单笔受贿金额最大的为9736万元,二审认定为9236万元。

2016年11月2日,湖南高院二审开庭时,对于“单笔受贿近亿元”的指控是否构成受贿,曾是庭审的辩论焦点。出庭检察员称,这近亿资金的辗转腾挪系彭、胡二人以“借款”、“投资款”的形式掩盖受贿犯罪的实质,应以受贿罪论处。彭曙、胡浩龙及其辩护人则称不是受贿,而是两人与陈平公司之间正常的投资、拆借等经济往来。

二审法院查明,信远智邦集团由信远和智邦两家公司出资成立,拥有长沙苗圃702亩土地的开发使用权。2007年6月3日,高广投、高广房以4.2亿购买了信远智邦集团。同年11月26日,智邦公司订立合同,以原价1.68亿回购40%股份,但后来仅支付1500万定金,余款由智邦公司根据项目拆迁进度承付。2009年,湖南省高管局又以3.97亿收购智邦公司此前回购的股份,并免除智邦公司所欠股权款等应付利息。至此,智邦公司通过股权转让获利2.2亿余元。


稿源:( 澎湃新闻(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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