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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湖南高速两巨贪受贿均超1.7亿元,二审缘何由改判( 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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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贪污、受贿的数额较大标准为3万元至20万元;数额巨大为20万元至300万元;特别巨大为300万元以上。

据《法制日报》报道,2018年3月,涉案金额11.7亿的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张中生一审被判处死刑,这是十八大以来唯一因腐败问题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例。刑法学权威高铭暄教授接受媒体采访时称,《刑九》对与贪腐贿赂犯罪采取“数额+情节”的定罪量刑标准。尽管张中星受贿达10亿之巨,但这不是其判处死刑的唯一原因,该案的判决还综合考虑了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影响以及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的损失。因此,张中生的判决不意味着今后的贪污受贿犯罪只有达到了10亿余元这一量级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极个别尚未达到10亿元,但犯罪情节、社会影响、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的损失等方面超过了张中行案的,仍不排除对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可能。

湖南高院的二审判书显示,湖南高院依据修改后的法律,综合考虑彭曙、胡浩龙的犯罪情节,对其受贿罪、贪污罪的量刑予以调整;对其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予以维持。


稿源:( 澎湃新闻(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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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二审|湖南高速两巨贪受贿均超1.7亿元,二审缘何由改判( 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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