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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湖南高速两巨贪受贿均超1.7亿元,二审缘何由改判(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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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湃新闻注意到,湖南高院对彭曙、胡浩龙的犯罪表述为,“犯罪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二人共同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恶劣。”判决书全文没有“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等表述。

法律界知情人士介绍,根据现行刑法,本案中的坦白、自首、立功认定,均属于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对于被二审法院认定在共同受贿中作用地位与彭曙相当、均属主犯的胡浩龙,虽无自首、立功的情节,但二审法院认为,“胡浩龙认罪态度好,积极配合追赃。”

“《刑九》出台显然对两人的量刑有利。两人犯罪时的法律更严苛,但根据刑法理论中的‘从旧兼从轻’原则,追责时的法律比犯罪时的法律更轻的,就应适用更轻的法律,二审法院正是结合相关从轻、减轻情节,依据修改后的法律作出了对二被告人更有利的判决。”上述法律界知情人士介绍说。

【四名同案犯简介及一、二审判决结果对照】


稿源:( 澎湃新闻(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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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二审|湖南高速两巨贪受贿均超1.7亿元,二审缘何由改判(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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