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危机十年之后回看美国金融改革( 三 )

第一,成立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FSOC)和政府问责办公室(GAO),扩大监管机构的权力,允许分拆陷入困境的所谓“大到不能倒”的金融机构,禁止使用纳税人资金救市,限制金融高管的薪酬。第二,设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B),赋予其超越监管机构的权力,负责监管按揭贷款、信用卡等个人金融产品,全面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第三,采纳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沃克尔规则”(Volcker Rule,由前美联储主席、时任总统经济复兴顾问委员会主席保罗?沃克尔提出,最终于2013年12月获得批准),限制大金融机构的投机性交易,规定贷款证券化产品的发行机构需留存不少于5%的风险准备金,加强对金融衍生品的监管。

《多德-弗兰克法案》推翻了被动应对系统性风险和金融危机的监管理念,将消费者金融保护局作为防止系统性风险的第一道防火墙,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作为防止系统性风险的第二道防火墙,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作为防止系统性风险的第三道防火墙,较为彻底地修补了美国金融监管的漏洞,很快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但是,左派势力仍然批评政府做得还不够,特别是危机的罪魁根本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而右翼的华尔街及共和党则一直对这个法案持否定态度,认为该法扩大了政府对市场的干预,让房利美(Fannie Mae,联邦国民抵押贷款协会)和房地美(Freddie Mac,联邦住宅贷款抵押公司)这两大美国政府赞助的企业逃脱了引爆危机的责任,给金融行业带来了过高的额外成本,削弱了美国金融机构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