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三季度税收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实录( 七 )

刘宝柱:随着税收管理要求的提高,尤其是发票管理的日益信息化,税务总局制定和发布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进一步增强税前扣除凭证管理的系统性和针对性,更好地规范税收执法、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办法》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特点:

一是与税务“放管服”改革紧密结合。《办法》始终贯穿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要求,在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降低纳税人税法遵从成本、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等方面均进行了有益探索。在简政放权方面,《办法》在非增值税登记纳税人、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个人小额零星交易、境外交易、企业费用分摊等方面,收款证明、内部凭证、分割单等也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既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又减轻基层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工作负担;在放管结合方面,《办法》规定,交易对方为增值税登记纳税人必须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未取得发票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的不得进行税前扣除,体现了税务机关在“放”的同时,也在不断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增值税发票风险管理,力求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提供良好的税收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