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多地出台政策延长生育假。比如,浙江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相关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98天)的基础上,生育一孩延长产假60天,总计158天;生育二孩、三孩延长产假90天,总计188天。宝妈休产假,宝爸可休15天护理假。在子女三周岁内,夫妻双方每年可以各享受10天育儿假。无独有偶,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也通过条例:女方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的延长生育假由30天增加至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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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生育友好角度看,育儿假无疑是正确的做法,有利于减轻家庭的育儿负担。但它同时也可能加重企业的用工成本,这是一个两难选择。好的政策需要统筹兼顾,考量各方利益,找到利益博弈的均衡点。追求生育友好的同时也不能过分牺牲企业利益,为此需要在税收等方面给予相关企业优惠,开展生育友好型企业美誉度评选活动;同时需要对企业实施生育补贴政策,争取理解和支持,共同打造“生育友好型社会责任共同体”。应该认识到,产假和育儿假主要是对二孩、三孩生育的事后补偿 ,本身并不是激励性措施,对提振生育率的效果尚不能做定论。
【 穆光宗|穆光宗:育儿假需科学决策求实效】所谓科学决策,不仅要考虑单维的必要性,也要考量多维的可行性,为此需要作深入调查研究。考量家庭、夫妇以及个人的具体需要。传统的生育决策是家庭本位,往往是“无我”的;而今的生育决策是夫妇甚至个人本位,是“有我”的利益诉求,这就是机会成本的问题。一个不争的事实是,生育的经济成本已明显提高,难以计量的非经济成本也在隐性提升,预期生养成本显著提高,但不可预期成本又具有巨大的不确定性。年轻人的“恐育”心理是可以理解的。
“中道”蕴含着可持续发展的中国智慧,中国需要平衡的发展观和政策观,将生儿育女与微观的家庭发展、个人发展,以及中观的企业发展和宏观的社会发展更好地结合起来。不能为了二孩、三孩生育而过分牺牲婚姻幸福、职业发展和企业利益。允许根据每家每户和育龄女性的不同情况来决策,体现生育的多样性和自主性;同时重视企业的利益诉求,用公共财政弥补企业损失的利益,以鼓励措施打造生育友好型企业。
在理论上,生育福利政策具有事前激励和事后补偿两种不同的功能。比较而言,我们更需要具有激励作用的生育福利政策,能够给生育以经济动力和利益预期,分担家庭的生养成本,展示“多子多福”的国家福利,重视“生育是国事”论断的深刻含义,出台强有力的激励性生育福利政策,以遏制生育率持续低迷的趋势。
国外一些立法鼓励生育的经验可以借鉴。瑞典1999年总和生育率一度跌至1.5,但在1960年至2018年的更长期范围内,多数年份能保持在1.7至2.0的范围浮动,这与瑞典政府在鼓励生育上所下的功夫有关。作为世界上第一个立法对男性休产假做出规定的国家,瑞典语里有一个专门的单词叫 “父亲休产假”。为了鼓励父亲多休产假,瑞典社会保障部门还设立了奖金,在休够法定的60天产假后,父母每多休30天产假,就可多领取3000克朗奖金,如果父亲和母亲在休产假上做到“完全平等”,即每人休假240天,可领取135000克朗的最高奖金。根据瑞典法律规定,准妈妈可以在预产期前7周开始休预产假,在孩子8岁或读完小学一年级之前,父母可以将自己的工作时间缩短最多1/4,比如,如果每天需要工作8个小时,带孩子的爸爸妈妈每天只需要工作6个小时。
再如德国政府1986年时已出台相应法律,规定父母可享有10个月的育儿假。此后逐渐延长至36个月,并保护父母在育儿期间不会失去工作。显然,育儿假只有落到实处才能收到效果。鼓励生育已经成为低生育时代发达国家的基本国策。发达国家一般在总和生育率低于1.5时就做出了回应。但即便如此,由于生育转变的规律使然,也很难在短期内跳出“低生育陷阱”。我们也需要有足够的警觉,花大力气治理低生育危机、应对少子老龄社会。▲(作者是北京大学人口研究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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