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专用权|织里的山寨“大润发”被告了!

近日,位于吴兴区织里镇的一家“大润发”超市因注册商标侵权被大润发总部康成公司告上了法庭,吴兴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侵犯了康成公司享有的“大润发”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成公司),是“大润发”超市中国地区总部,依法享有“大润发”注册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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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百度街景
然而,位于吴兴区织里镇汇德国际广场A座1-2层的这家“大润发”超市,并非康成公司投资设立,却在户外招牌、商场入口、购物车、员工制服、购物小票等处都使用了“大润发”标识,并且将“大润发”作为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进行使用。
注册商标专用权|织里的山寨“大润发”被告了!】康成公司得知此事后,认为这家大润发购物中心侵犯了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将“大润发”作为字号使用的行为也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康成公司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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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法院认为,被告大润发购物中心使用的“大润发”标识与康成公司所持有的“大润发”注册商标在文字组成及字体上基本一致,并无视觉上的明显区别,故与案涉注册商标构成相同。被告在超市户外招牌、入口处、温馨提示、会场装潢、购物车、购物篮、机打标签、员工工作服、促销牌、购物袋、购物小票、招租广告等处均使用了“大润发”标识,属于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案涉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该行为已构成对康成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同时,原告享有的“大润发”注册商标在零售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告将“大润发”注册商标作为其企业名称的组成部分,并将“大润发”作为其字号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大量使用,该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发生误认,故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被告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该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更改企业名称,在日常经营及广告宣传中不再使用 “大润发”字样,并赔偿康成公司6万元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