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青城普法丨商标专用权被侵犯,应如何判罚?


商标|青城普法丨商标专用权被侵犯,应如何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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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过去的双十一电商购物狂欢节,一边是各大电商激战正酣,一边是假冒伪劣产品频现,商标归属争议不断。作为一个企业品牌和服务的标记,商标在企业成长的路上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如果有一天,商标所有权人发现自己苦心经营的商标被别人假冒、盗用,利益受损,该如何正确维权?近日,呼和浩特市中院民三庭就审理了一起“真假六神花露水”商标侵权案。
基本案情
上海某公司始建于1898年,是一家拥有百年历史的大型生产企业,是国内化妆品行业支柱企业,也是行业内首家上市公司,旗下拥有“六神”、“佰草集”等多个被广大消费者津津乐道的国民品牌。其拥有的“六神”商标于1997年10月7日核准注册,于2002年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9年,上海某公司得到线索,呼和浩特市某超市在销售假冒“六神”花露水,遂委托代理人张某,在公证人员的陪同下,在呼和浩特市某超市购买了一瓶“诗曼妮六神丸草本花露水”和一瓶“六神止痒花露水”,并取得一张手写收据,公证人员进行了拍照取证。后上海某公司向呼和浩特市中院提起民事诉讼,认为呼和浩特市某超市以盈利为目的,公开销售假冒“六神”花露水,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了上海某公司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故请求判决被告超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赔偿支付的合理费用3400元。
呼和浩特市中院经审查,判决呼和浩特市某超市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第111660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同时,法院综合考虑“六神”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后果等情节,判决呼和浩特市某超市赔偿上海某公司经济损失(含原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5000元。
本案争议焦点
1、呼和浩特市某超市是否实施了侵害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本案民事责任的承担,呼和浩特市某超市赔偿金额应当应当是多少?
商标|青城普法丨商标专用权被侵犯,应如何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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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呼和浩特市某超市主张其销售的涉案被控侵权 “六神丸花露水”有合法来源,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其向法庭提交的支付宝、阿里巴巴订单打印件尚不足以证明涉案被控侵权产品来源于诸暨市某制品厂。因此,呼和浩特市某超市对其销售的涉案被控侵权“六神丸花露水”具有合法来源的抗辩主张不能成立,呼和浩特市中院不予支持,呼和浩特市某超市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在本案中,呼和浩特市某超市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侵害了上海某公司商标专用权,因此对于上海某公司请求呼和浩特市某超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呼和浩特市中院予以支持。同时,由于上海某后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呼和浩特市某超市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以及涉案商标许可使用费,呼和浩特市中院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后果等情节确定赔偿数额(含原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为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