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温昱:搜索引擎数据痕迹处理中权利义务关系之反思( 四 )



百度处理两类数据痕迹的权利义务关系具体情形
权利和义务被视为法哲学的中心范畴 。 若我们将对权利的分析作为研究的起点和立场 , 则对搜索引擎数据痕迹处理过程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分析 , 可以被看做是一种关于“新兴”权利的分析 , 具体而言 , 即对权利的“新”现象、“新”样态的分析 。 这并不意味着 , 本文分析将义务局限为“来源于、服务于并从属于权利” , 而是将权利嵌入与义务的关系中去理解权利在不同情境下的具体意涵 , 即 , “从与权利相关的‘义务’中可以找到明确、恰当地限定权利概念的资源” 。 这样做的好处有二:第一 , 从权利的动态实践去把握权利的真实样态与类属 , 避免“在欠缺清晰定性的过分使用下 , 权利几近成为用以省略道德或是法律论述的快捷方式”;第二 , 通过法律关系规范来定义的方式可以确定该权利概念的外延 , 可以减少“因术语太过含混而根本不能传达任何确切意思”的情形 。
因此 , 针对搜索引擎数据痕迹处理过程中权利义务关系不同情境下的复杂形态 , 笔者试运用霍菲尔德权利理论进行分析 。 霍氏权利理论有助于对权利与义务进行精致分析 , 其在对权利进行分析时 , 时刻需要找到“权利”所依存的法律关系 , 在法律关系中来辨别权利的含义 , 即通过逻辑分析的方法来厘清权利类属、义务形态等以及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情形 , 而非进行经验总结和价值阐释 。 笔者运用霍氏权利理论梳理搜索引擎处理数据痕迹的权利义务关系的重点在于对权利的内部逻辑结构进行分析 。
霍菲尔德认为 , 对于严密的推理而言 , 类似“权利”这般变色龙一样的术语是非常有害的 。 严格的法律关系自成一体 , 对其分析最得体的方法就是把各种法律关系放入“相反”和“相关”关系中分析之 。 由此 , 霍氏区分了权利义务关系的八组具体概念 。 如图3所示 。
数据|温昱:搜索引擎数据痕迹处理中权利义务关系之反思文章插图
霍菲尔德以这八个基本概念以及概念间的相关、相反关系构造了“权利”“义务”的完整概念体系 。 霍氏指出 , 人们经常不加区别地用“权利”来指代特权、权力和豁免所指代的内容 , 而这会导致混乱 。 因此 , 他将“权利”细分为狭义的权利、特权、权力、豁免;将“义务”进一步分为义务(与狭义权利始终相关者)、无权利、责任、无权力 。 狭义的权利仅与义务相关 , 用其同义词请求权更能达意 。 “权利是某人针对他人的强制性的请求 , 特权则是某人免受他人的权利或请求权约束之自由 。 同理 , 权力是对他人的特定法律关系的强制性‘支配’ , 则豁免当然是在特定法律关系中 , 某人免受他人法律权力或‘支配’约束的自由” 。
霍氏对上述八个基本概念的解释方法是成对解释 。 对于其中某一概念的具体分析 , 要结合其与相对者、相关者的关系解释 。 霍氏所谓“相关”指两者必须互为有无 。 也就是 , 当其中一个观念出现时 , 另一观念必由一相对人或群体承担伴随而生 , 两者间实无先后优劣顺序 , 皆是另一观念成立的必要与充分条件 。 “相对”是指当一者存在时 , 另一者便不存 。 两者之间是全然的相反 , 而非仅是不合致 。 也就是说 , 完整的法律关系分析须从关系双方的角度加以描述 。 我们可以这样理解 , 霍氏所论任一“最小公分母”概念均可从与其相关或相反的概念中推导出来 。 陈景辉教授对此进行了更进一步的推论:其将霍氏8个基本概念分为两组 , 并指出每组内部均为一个封闭的循环体系 , 从其中任何一个概念出发 , 经由相关关系和相反关系的推导 , 我们都能顺利发现其他三个概念的存在 。 如图4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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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分组与霍菲尔德对基本法律概念两个层次的划分十分相似 。 霍氏认为其权利概念共有两个层次:第一层次由图4左侧四个概念组成 , 指向的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实质物理行为;第二层次由图4右侧四个概念组成 , 这一层依赖于第一层次行为与自由的产生 , 指向的是在第一层次意义“权利”的基础上形成的法律关系 。 两个层次“权利”间 , 第二层次的“权利”(权力)能够创设新的法律关系中第一层次意义上的“权利”(请求权) 。 笔者拟运用霍氏理论的八个基本概念、两层法律关系 , 分析两个典型案例中搜索引擎处理数据痕迹的权利义务关系具体样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