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温昱:搜索引擎数据痕迹处理中权利义务关系之反思( 三 )


数据|温昱:搜索引擎数据痕迹处理中权利义务关系之反思文章插图

代表案例的归类
本部分将论证“朱烨诉百度案”是搜索引擎处理“自生型数据痕迹”代表案件、“任甲玉诉百度案”是搜索引擎处理“他生型数据痕迹”代表案件 。 同时利用上述类型化成果 , 分别从两个案例中抽取搜索引擎处理数据痕迹过程中不同情形下的权利义务关系概貌 。
(一)朱烨诉百度案
【数据|温昱:搜索引擎数据痕迹处理中权利义务关系之反思】本案中 , 朱烨使用百度搜索引擎搜索含有关键词诸如包含“减肥”“人工流产”“隆胸”的网页数据 , 朱烨的这些网上活动轨迹 , 属于数据痕迹 。 本案争议焦点之一在于百度利用cookie技术收集朱烨网络活动轨迹是否侵犯了用户的隐私权 。 仅就网络活动轨迹本身 , 如本案一审判决书所言“(朱烨)在互联网空间留下私人的活动轨迹” , 是朱烨“兴趣爱好、生活学习工作特点”的体现 , 所以这属于朱烨自己利用百度搜索关键词、浏览网页产生的数据痕迹 。 这些指向且能够还原朱烨———“使用同一个电脑上同一个浏览器的网络用户”的网络活动地图 , 进而拼凑出数字化人格的数据痕迹 , 是由同一个主体制造 。 因此 , 本案中的数据痕迹属于“自生型数据痕迹” 。
本案二审认为“当网络用户电脑中有多个不同内核浏览器时 , 就会被服务器识别为多个独立访客;当多个网络用户在同一电脑上使用同一个浏览器时 , 则会被识别为一个独立访客” , 朱烨私人电脑中百度cookie收集的网络活动轨迹并不直接指向朱烨 , 而只能指向朱烨电脑中的特定浏览器 。 但是 , “从用户角度来看 , cookie与特定的浏览器关联 , 而浏览器又是安装在特定电脑上的 , 在该电脑仅为特定人使用的情况下 , cookie中保存的信息即与该特定用户具有关联性” 。 本案中数据痕迹是特定主体使用特定电脑的特定浏览器时产生的 , 即朱烨使用其私人电脑浏览器的百度搜索引擎时产生的 。 本案一审也指出:“当朱烨在固定的IP地址利用特定的词汇搜索时 , 其就成为了特定信息的产生者和掌控者 , 百度网讯公司通过cookie技术收集和利用这些信息时 , 未经过朱烨的同意 , 朱烨就会成为被侵权的对象 。 ”这些数据痕迹的制造主体只能是朱烨一人 , 本案中争议的数据痕迹是朱烨作为制造者产生的“自生型数据痕迹” 。 根据上文判断 , 本案属于搜索引擎“自生型数据痕迹”处理案件 , 需分析的是百度处理朱烨的“自生型数据痕迹”过程中与朱烨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
(二)任甲玉诉百度案
任甲玉案又称“被遗忘权第一案” 。 被遗忘的对象 , 按任甲玉的主张是“在百度搜索界面中输入‘任甲玉’进行搜索 , 搜索结果中不得出现‘陶氏任甲玉’‘陶氏超能学习法’‘超能急速学习法’‘超能学习法’‘陶氏教育任甲玉’和‘无锡陶氏教育任甲玉’等六个关键词 。 ”被遗忘权的客体是上述六个检索关键词 。 关于检索关键词的性质 , 百度认为“体现了网民的搜索状况和互联网信息的客观情况” , 其生成机制是“搜索引擎自动统计一段时间内互联网上所有网民输入的搜索关键词的频率 。 在某个网民输入一个关键词进行搜索时 , 搜索引擎自动显示出所有网民输入的、与该关键词相关联的搜索频率最高的关键词 , 网民点击相关搜索中的关键词后 , 可以找到与其搜索内容相关的互联网上客观存在的信息 。 随着所有网民输入关键词的内容和频率的变化 , 相关搜索中的关键词也会自动进行更新 。 ”本案两审法院均赞同“相关检索词是根据过去其他用户的搜索习惯与当前检索词之间的关联度计算而产生的” 。
根据本案各方对检索关键词性质的解释 , 可知其为百度对一定时期内网民搜索行为记录和对相关网络信息统计的结果 , 其实质上是百度收集的用户网络行为痕迹 。 本案中百度处理的是关于“任甲玉”一词的数据痕迹 。 根据欧洲法院大法庭的解释 , “被遗忘权”是数据主体要求网络服务商删除保存或遗留在互联网上的某些数据痕迹等个人信息的法律权利 。 本案中“被遗忘权”内容是要求百度删除与任甲玉有关的数据痕迹 。 任甲玉陈述“自己并未上传过与这些检索词相关的内容” , 可知本案的数据痕迹并非任甲玉自身行为痕迹 , 而是由其他用户网络活动产生并指向任甲玉的“他生型数据痕迹” 。 任甲玉诉讼主张针对的其实是百度处理“他生型数据痕迹”的行为 。 依据上述分类 , 本案属于搜索引擎“他生型数据痕迹”处理案件 , 本案需要分析的是百度处理与任甲玉有关的“他生型数据痕迹”过程中与任甲玉之间以及与“他生型数据痕迹”制造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