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平台|“互联网反垄断指南”是否只针对电商平台?( 三 )


此外 , 《指南》中也明确指出在平台经济领域 , 根据经营者商业模式不同 , 经营方式也不尽相同 。 比如有仅提供信息匹配、收取佣金的平台经营者;还有涉及协议控制架构的经营者等 , 均属于《指南》管辖范围 。
除了将“二选一”、“杀熟”等列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概念外 , 《指南》还将“拒绝交易”认定为垄断行为之一 。 具体而言 ,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 , 可能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 , 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 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
在“拒绝交易”条目里 , 分析是否构成拒绝交易 , 可以考虑以下因素:停止、拖延、中断与交易相对人的现有交易;
在平台规则、算法、技术、流量分配等方面设置限制和障碍 , 使交易相对人难以开展交易 。
限制交易可能通过平台规则、数据、算法、技术等方面的实际设置限制或者障碍的方式实现 。
这些在社交平台里也是可以发生的 。 比如某些社交平台会对一些交易口令、链接等进行屏蔽 。
七、各方观点
《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布后 , 各大媒体以及相关专家也对此进行了深入分析 。
周小川:科技巨头掌控大量数据和市场份额 , 形成垄断抑制公平竞争
11月11日 , 博鳌亚洲论坛副理事长、中国人民银行原行长周小川表示 , 当前 , 科技创新在催生巨大动能的同时 , 也给社会治理和全球治理带来巨大挑战 。 首先 , 发展中国家数字基础设施投入不足 , 全球数字鸿沟进一步拉大 , 减贫和发展仍然任重道远 。
其次 , 人工智能颠覆传统产业 , 基因编辑技术进入实际应用 , 引发结构性失业和社会伦理等问题 。 第三 , 互联网科技巨头掌控大量数据和市场份额 , 形成垄断抑制公平竞争 。 此外 , 防范网络攻击和保护个人数据隐私也成为全球关注重点 。
黄晋:平台经济反垄断指南的亮点是科学监管、面向行业未来
中国社会科学国际法研究所国际经济法研究室副主任、竞争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兼秘书长黄晋表示 , 《指南》是针对平台领域反垄断的问题 。
目前 , 平台经营者已经成长为超级平台经营者 , 发展至今 , 这些“超级平台”经营者中 , 存在一些不正当竞争、滥用相对优势甚至垄断的情况发生 。 因此 , 平台领域经济更需要监管 。 《指南》根据平台经济发展情况、发展规律和自身特点强化竞争分析和法律论证 , 意味着执法过程中会更重视平台经济特性 。
在直播电商领域 , 由于市场相抵较小 , 有部分企业已经有一定市场规模 , 具备一定优势和支配地位 。 因此要有合法合规的要求 , 需要反垄断法 , 《指南》也做到了这一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