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平台|“互联网反垄断指南”是否只针对电商平台?( 二 )


举例来说 , 如果几大电商平台之间互相商量好达成协议 , 对平台上某种商品价格达成一致 , 使得市场中新成立的电商平台无法以更有吸引力的价格销售同款商品 , 那这就构成了横向垄断协议;
若市场上具备一定实力的某电商平台和自己供应链商家达成协议 , 使得特定商品以约定价格供货 。 导致其他电商平台无法进货或者要以更高成本进货 , 则构成纵向垄断协议 。
上述几条主要是这对互联网平台中的经营者 , 也就是商家 。 而对于消费者切身利益 , 《指南》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
四、强制商家“二选一”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指南》中有关“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节汇总 , 对互联网平台“二选一”的行为做出明确限定 。 《指南指出》 ,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 , 可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 无正当理由对交易相对人进行限制交易 , 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
该行为包括要求交易相对人在竞争性平台间进行“二选一”或者其他具有相同效果行为;要求交易相对人与其进行独家交易;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指定经营者交易或者不得与特定经营者交易等 。
《指南》还强调 , 这类限制交易行为可通过电话、口头等方式实现 , 还可通过平台规则、数据算法以及技术等方面设置限制 。
五、“大数据杀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杀熟”是很多消费者针对互联网平台投诉理由之一 。
这次《指南》发布也将其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可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 无正当理由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施差别待遇 , 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
该行为包括基于大数据和算法 , 对交易相对人的支付能力、消费偏好、使用习惯等 , 实行差异性交易价格或其他交易条件;以及基于大数据和算法 , 对新老交易相对人实行差异性交易价格或者其他交易条件等 。
《指南》正式实施后 , 相信会对线上经济进行有效合规监管 , 商户“二选一”、消费者被“杀熟”等问题有望得到有效解决 。
六、是否只针对电商平台反垄断?其他平台呢
上述这些条款 , 可能多数人第一反应认为《指南》是针对互联网电商的反垄断条款 。 实际上 , 《指南》中这些要求同样适用于非电商平台 。
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毅智认为 , 《指南》中的“互联网平台”肯定不只是电商 , 应该是所有的平台都可能涉及 。 互联网巨头的业务是相互交叉的 , 所以说游戏社交这方面都可能涉及 。 不能单独从一个局部的业务角度去看问题 , 而且要从一个很高的维度看 , 尤其是从监管的角度来看这个垄断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