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红线划定 平台经济秩序重塑( 二 )


在斐石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周照峰博士看来 , “二选一”也存在极大的通过附加不合理条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嫌疑 。 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明确 , “以搜索降权、流量限制、技术障碍等惩罚性措施 , 强制交易相对人接受其他商品”“对交易条件和方式、服务提供方式、付款方式和手段、售后保障等附加不合理限制”等均构成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 。
在周照峰经历过的项目中 , 还存在互联网平台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 , 在谈判相关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条款时 , 强制要求需要使用互联网平台提供服务的企业 , 完全按照其规定的条款执行 , 即便其条款本身存在不合理的地方 , 也不允许修改等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 。
3特定个案可直接认定平台垄断行为
“过去涉及互联网平台的反垄断案件非常少 。 之所以少 , 其中原因之一就是互联网平台强调其平台有特殊性 , 从而在相关市场定义上做文章 。 ” 周照峰一针见血地指出 。
据了解 , 对于平台经济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 , 相关市场界定通常是认定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第一步 。 周照峰告诉北京商报采访人员 , 现有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如何定义相关市场 , 所以打官司时经常会在相关市场定义上消耗很长时间 , 导致进展缓慢 , 小企业很容易吃亏 。
此次征求意见稿第四条则明确规定了定义相关市场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必须的 , 要求坚持个案分析原则 。 在特定个案中 , 如果直接事实证据充足 , 只有依赖市场支配地位才能实施的行为持续了相当长时间且损害效果明显 , 准确界定相关市场条件不足或非常困难 , 可以不界定相关市场 , 直接认定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实施了垄断行为 。
对于模糊状态下的还有涉及协议控制(VIE)架构的交易是否需要申报的问题 。 据钟刚介绍 , 涉VIE架构的交易一直处于一个灰色地带 , 法律上既没有明确要申报 , 也没有明确不需要申报 , 不少企业在实践过程中 , 通常比较迷惑 。
周照峰也有同感 , 他告诉北京商报采访人员 , “之前在给一个交易做反垄断评估的时候 , 就被客户告知该交易因为涉及交易的一方是VIE架构 , 所以不用考虑中国申报 。 这本身是明显不合法的解释 , 但是因为以往的实践 , 给企业造成了错误的理解” 。
此次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明确规定 , 涉及VIE架构的经营者集中 , 属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范围 。 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
■商家
使用不同名称规避“二选一”查处
相较于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的《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 , 征求意见稿在限定交易一则里增加了“二选一”的表述 。 第十五条限定交易 , 分析是否构成限定交易行为时 , 要求交易相对人在竞争性平台间进行“二选一”或者其他具有相同效果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