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红线划定 平台经济秩序重塑
11月10日 ,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 矛头直指时下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愈演愈烈的垄断行为 。 定价合理性、是否拒绝交易以及“二选一”等均有来细化至毫厘的条款 。 当下 , 互联网平台几乎囊括了生活的方方面面 , 出门旅行、支付交易、实物商品购买 , 各领域均有着极具话语权的独角兽 。 巨头之间和平相处以及小平台的夹缝生存、巨头体系内的竞争和抗衡……横向与纵向悉数上演着巨头的平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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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解读 ·
1新客优惠不算大数据杀熟
打车软件对相同客户采取不同定价 , 订酒店会员比普通用户花钱更多……近年来 , “大数据杀熟”行为饱受争议 。
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明确指出 ,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 , 可能会基于大数据和算法 , 根据交易相对人的支付能力、消费偏好、使用习惯等 , 实行差异性交易价格或者其他交易条件 。 与此同时 , 征求意见稿也明确了四条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实施差别待遇行为可能具有的正当理由 , 其中包括 , 针对新用户的首次交易在合理期限内开展的优惠活动等 。
华东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钟刚副教授指出 , 明确正当理由并非是给商家可乘之机 , 而是遵循市场逻辑 , 维护商家的正常盈利空间 。 据钟刚介绍 , 法律程序上判定“大数据杀熟”是否成立也会给予双方同样的举证权利 。
然而 ,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曾在发布“大数据杀熟”问题调查结果时指出 , 经营者通常以商品型号或配置、享受套餐优惠、时间点不同等为理由进行自辩 , 不对外公布具体算法、规则和数据 。 与此相反 , 消费者维权则常常陷入举证难的境地 。 查询裁判文书网不难发现 , 曾有消费者以“大数据杀熟”为由将某外卖平台诉至法院 , 但因举证难 , 一审二审均败诉 。
2流量限制可能被认定为“二选一”
此次征求意见稿还将备受关注的“二选一”现象界定为限定交易行为 。 同时规定了认定是否构成限定交易重点考虑的两种情形:
一是平台经营者通过搜索降权、流量限制、技术障碍、扣取保证金等惩罚性措施实施的限制 , 因对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产生直接损害 , 一般可认定构成限定交易行为 。
二是平台经营者通过补贴、折扣、优惠、流量资源支持等激励性方式实施的限制 , 可能对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利益和社会整体福利具有一定积极效果 , 但如果对市场竞争产生明显的排除、限制影响 , 也可能被认定构成限定交易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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