畸形|新生儿出生三天后死亡,医院赔偿53万元!这个高危因素应引起重视( 二 )
关于追加妇保服务中心为第三人的问题。民事诉讼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根据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处于原告的诉讼地位。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但不是完整意义上的当事人,他既不是原告,又不是被告,是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诉讼的独特的当事人,在一审诉讼中,其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患者因同一伤病在多个医疗机构接受诊疗受到损害,起诉部分或者全部就诊的医疗机构的,应予受理。患者起诉部分就诊的医疗机构后,当事人依法申请追加其他就诊的医疗机构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应予准许。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追加相关当事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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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根据首诊负责制的规定,齐女士第一次到乙医院就诊后,此后一直在该医院产检并生产,其中除建卡外其余检查均在该医院进行,乙医院是知悉齐女士连续情况的责任人,有责任保障患者诊疗过程中诊疗服务的连续性。而妇保服务中心仅仅为齐女士建立了孕产妇保健手册,未进行相关诊疗行为,双方并未建立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并不适用首诊负责制,亦不属于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甲医院要求追加妇保服务中心为第三人的申请未获法院准许。
第三人参加诉讼,有利于简化诉讼程序,解决彼此有联系的纠纷;有利于维护自己的权益。但必须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请求权,或者与案件有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一方面来自本诉的原告和被告的侵害或争议,另一方面是来自法院对诉讼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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