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家庭教育促进法》: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承担家庭教育主体责任

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国家和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并将每年5月15日国际家庭日所在周设为全国家庭教育宣传周。
《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要自觉学习家庭教育知识,积极参加社区、中小学校等提供的家庭教育指导和实践活动,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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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教育政策研究院执行院长 张志勇:家庭教育是门科学,长期以来在教育体系当中并没有突出家庭教育的素养培育,时代的发展教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儿童也发生很大的变化,要求我们的家长也必须不断学习,了解儿童的特点,了解教育的特点,尊重教育的规律。
监护人未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将被批评或训诫
居民委员会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发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或者非法阻碍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必要时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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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政府均有指导家庭教育职责
《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了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同时要求国家和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各级政府均有指导家庭教育职责。
《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国务院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修订并及时颁布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各级政府建立健全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县级以上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教育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协同推进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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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要通过生活帮扶、创业就业支持等服务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创造条件,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对本机构内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尊重教育规律 减轻未成年人学习负担
另外,为了落实最近中央出台的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要求,《家庭教育促进法》也明确规定要减轻未成年人的学习负担。
北京师范大学|《家庭教育促进法》: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承担家庭教育主体责任】《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畅通学校家庭沟通渠道,推进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相互配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学习负担,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要保证未成年人营养均衡、科学运动、睡眠充足、身心愉悦,引导其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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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教育政策研究院执行院长 张志勇:这个《家庭教育促进法》里面在回应“双减”的改革, “双减”改革是政府、家庭、社会、学校共同的任务,家庭教育是这场改革当中的重要利益相关方。如果家庭教育不能够呼应和支持配合“双减”改革,学校减负、家庭加负这个怪圈是走不出来的,所以我们要协同来推进教育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