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杀|霍去病射杀李敢是不名誉的,你不知道血亲复仇在汉朝有多时髦( 四 )
而在某种极端的情况下,血亲复仇甚至能成为杀官造反的正当理由:
“琅邪海曲有吕母者,子为县吏,犯小罪,(县)宰论杀之。吕母怨宰,密聚客,规以报仇……遂相聚得数十百人,因与吕母入海中,招合亡命,众至数千。吕母自称将军,引兵还攻破海曲,执县宰……母曰:‘吾子犯小罪,不当死,而为宰所杀。杀人当死,又何请乎?’遂斩之。”
正所谓有需求就会有市场,大复仇主义在汉朝如此流行,而且舆论还普遍持支持、鼓励的态度,所以就催生了一个势力庞大的需求供给方,那就是“大侠”。两汉的游侠、刺客虽然屡遭官方打击,但在民间的口碑却非常好,其中郭解、剧孟之类的佼佼者甚至因为经常替人调解纠纷或是报仇,竟然成为了受人尊敬的名流。这帮家伙不但信誉比官府还好,甚至被太史公赞为“名不虚立,士不虚附”(《史记·卷一百二十四·游侠列传第六十四》)。更有甚者,当时在洛阳等地还出现了专职替人报仇的企业化组织——会任之家,网罗了数千杀手、刺客,只要有人需要复仇却力有未逮,那么自有专业人士替其解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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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郭解这种早该被砍头一百回的家伙,居然在当时还成了名流……
而且拿人钱财,替人消灾,信誉卓著,童叟无欺……
这种公然的复仇行为对于大汉朝廷维护统治自然是不利的,自然要制定法令予以禁止。比如东汉名臣桓谭就曾给光武帝刘秀上书,要求对这样的行为予以严惩:
【 射杀|霍去病射杀李敢是不名誉的,你不知道血亲复仇在汉朝有多时髦】“今宜申明旧令,若已伏官诛而私相伤杀者,虽一身逃亡,皆徙家属于边,其相伤者,加常二等,不得雇山赎罪。如此,则仇怨自解,盗贼息矣。”(《后汉书·卷二十八上·列传第十八上》)
既然是“旧令”,则说明禁止复仇的法令早已有之,只是“然并卵”而已。在两汉的司法实践中,血亲复仇非但未受到严厉的惩戒,反而经常受到官方的包容甚至鼓励。比如汉末的阳球,因为有个官员在言谈中辱及其母,便纠集数十人杀其全家。结果他非但没有被治罪,反而因此成名被举为孝廉,从此在官场上一帆风顺,最后官至尚书令、司隶校尉、卫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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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球虽是酷吏,但诛杀了十常侍之一的王甫
所以说打着复仇的名义行杀人之事,在两汉根本不值得大惊小怪,官府就算想惩处也往往无能为力,行私刑者往往还能名利双收。
再回过头来说说李敢被杀事件——霍去病的做法在当时堪称堂堂正正而且理所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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