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富|「案件」教你期货投资稳赚不赔?撩开炒期货暴富的神秘面纱

【 暴富|「案件」教你期货投资稳赚不赔?撩开炒期货暴富的神秘面纱】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以来,被告人王某超出资在互联网上搭建“某某投国际期货交易平台”等十余个期货平台,伙同王某强等67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成立多个投资管理公司为掩护,在网上购买或由公司提供电话号或微信号,组织员工以股票、期货玩家的虚假身份到全国各地的股票群、彩票群、赌博群及打电话等方式拉客户,称自己炒期货在老师的指导下挣到了钱。然后把有投资意向的客户推给指导老师,以骗取客户对“老师”的信任。然后由“指导老师”再对客户进行单独指导。并由有管理权限的公司人员在上述期货平台的后台,对行情进行操控,可以任意改变期货行情走势,借此让客户爆仓亏损,同时通过后台任意调整手续费比例,通过指导客户频繁交易,以收取手续费的名义,用畸高的手续费蚕食客户资金。这些期货平台并未与国家期货交易所对接,客户注入资金后,通过第三方支付通道直接转入王某超控制的银行账户中。直至案发,王某超等被告人将22名被害人注入的资金共计人民币400余万元非法占有。

暴富|「案件」教你期货投资稳赚不赔?撩开炒期货暴富的神秘面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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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歧意见
意见一:王某超等67人利用电信网络实施诈骗活动,行为构成诈骗罪,为犯罪集团。
以王某超等为首的犯罪分子,为实施诈骗犯罪而组成了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在共同犯罪中分工明确,利用电信网络实施诈骗活动。因此,王某超等67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应认定为诈骗犯罪集团。
意见二:王某超等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王某超等人在互联网上搭建的期货平台是付了费的,成立的多个投资管理公司,系依法注册纳税。而期货投资本身存在有风险性,没有稳赚不赔之说。因此,行为不构成犯罪。
意见三:王某超等人的行为为非法经营,不构成诈骗罪。
王某超等人以互联网上成立的期货服务平台从事期货代理活动,系发展代理商行为,以此取得客户期货交易手续费,虽然也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行为,但主要是违反工商管理法规,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王某超等67人利用电信网络实施诈骗活动,行为构成诈骗罪,应认定为诈骗犯罪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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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争议的焦点为:王某超等人在互联网上出资搭建期货平台,依法成立投资管理公司, 是否是正常的期货交易,行为是否涉嫌犯罪;王某超等人是否为犯罪集团;王某超等行为是否为非法经营罪。
(一)本案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非正常的期货交易手段,利用电信网络,实施诈骗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