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七 )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四十二条 , 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了总损失吸收能力规则的基本原则 , 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进入处置阶段时 , 可以使用合格的资本和债务工具 , 通过减记或转为普通股等方式吸收损失 。 二是明确了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的风险加权比率和杠杆比率的计算方法及达标要求 。 三是明确了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的构成 , 以及可计入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的资本工具和非资本债务工具的合格标准 。 四是明确了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的扣除项 , 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持有其他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发行的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的资本扣除作出了规定 。 五是明确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并对总损失吸收能力的非资本债务工具的发行进行管理 。 六是要求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通过公开渠道向投资者和公众披露总损失吸收能力相关信息 , 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 七是明确了特殊情况下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达标时限等内容 。 境外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附属公司若被认定为处置实体 , 按本办法执行 。
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后 , 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办法》 。
【金融|《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