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检察院|都是“挂靠”惹的祸( 三 )


采访人员了解到 , 工程建设中都会成立工程项目部 , 由工程项目部组织施工 。 为此 , 张克德从检察机关如何审查判断的角度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
首先 , 要注意审查项目部负责人的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 。 这要从项目部负责人与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具有劳动关系 , 比如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支付工资、缴纳社保等方面进行判断 。
其次 , 要注意审查项目部负责人、经办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 这要从签订借款等相关合同时 , 第三人(债权人)是否有理由相信项目部负责人的行为能够代表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经办人的行为能够代表项目部等来判断 。 如果有理由相信 , 则第三人属于善意的第三人;否则 , 第三人就不属于善意第三人 , 项目部负责人、经办人等行为人的行为也自然就不构成表见代理 。
第三 , 要注意审查建筑施工企业是否为共同行为主体 。 这要从交易行为发生时 , 是否有证据表明建筑施工企业与项目部负责人是共同的合同主体来判断 。 “不过 , 在借用资质纠纷案件中 , 能够将建筑施工企业认定为共同主体的不多 , 更多的是认定为表见代理 。 ”
“检察机关提出监督意见后 , 要注意跟踪法院审理情况 , 通过出席再审法庭、与审判人员进行联系沟通、列席审判委员会等途径 , 充分阐述检察机关意见 , 以提升监督效果 。 ”张克德介绍 。
据了解 , 这起借贷纠纷抗诉案再审开庭时 , 出庭检察人员认真听取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 进一步全面掌握了案件情况 。 在安徽省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民商事专业委员会)讨论该案时 , 安徽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卫东带领承办检察官列席 , 并根据此前庭审情况、合议庭汇报情况发表了补充意见 , 为法院最终采纳抗诉意见奠定了基础 。 (吴贻伙)
责任编辑: 詹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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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检察院|都是“挂靠”惹的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