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检察院|都是“挂靠”惹的祸( 二 )


案件办理过程中 , 检察官一方面前往案发地向该案执行法院了解执行情况 , 向钟明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的承办检察官了解刑事案件办理进展情况 。
另一方面 , 检察院也主持召开公开听证会和专家论证会 , 对于原审判决是否错误、错在何处、检察机关的抗诉点在哪里等进行沟通 。 此后 , 张克德又将此案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议进行充分讨论 , 最终认为 , 二审民事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
采纳抗诉意见
2019年5月30日 , 安徽省检察院向安徽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 。 抗诉理由围绕甲公司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这一争议焦点展开 。
安徽省检察院认为 , 时方并非甲公司职工 , 其系借用该公司资质承包工程 , 向金建民借款的行为不是职务行为 。 时方是以个人名义借款 , 后补盖的项目部印章系其私刻 , 甲公司对其借款并不知情 , 不构成共同借款 。 金建民出借款项前明知时方系挂靠经营 , 也明知借款人是时方个人 , 在时方不能偿还借款后要求时方在借条上补盖项目部印章 , 意图将债务转嫁给甲公司 , 金建民不符合表见代理中善意第三人的条件 , 时方的借款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 。
安徽省检察院提出抗诉后 , 安徽省高级法院亦裁定提审此案 。 得知检察机关已就此案民事判决提出抗诉后 , 2019年7月19日 , 凤阳县法院对钟明取保候审 。
2020年3月30日 , 安徽省高级法院作出判决 , 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 , 纠正原审错误判决 , 并驳回金建民的其他诉讼请求 。
基于安徽省高级法院的上述判决 , 办理钟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的凤阳县检察院决定撤回起诉 。 5月15日 , 凤阳县法院解除对钟明的取保候审 , 并裁定准许检察机关撤诉 。 6月5日 , 凤阳县检察院以钟明不构成犯罪为由 , 作出不起诉决定 。
在此期间 , 甲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回转 。 凤阳县法院裁定金建民返还甲公司1075万余元及孳息 。 (文中涉案当事人均为化名)
采访后记
审查“挂靠”案三点建议
“挂靠经营过程中 , 实际施工人不可避免地会对外借款、赊购建筑材料、租赁设备等 , 一旦实际施工人不能履行付款义务时 , 第三人往往就想方设法让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责任 。 ”安徽省检察院第六检察部检察官助理魏少敏称 , 在司法实践中 , 法院一般都会判决建筑施工企业承担责任 , 一些建筑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 , 因被判承担巨额债务而陷入困境 , 甚至面临着倒闭 。
魏少敏称 , 建筑施工企业出借资质的行为 , 当然应受到行政处罚 , 并且应通过加强行政监管力度等方式解决 , 不能因其行为的行政违法性就判决其承担不应由其承担的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