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检察院|都是“挂靠”惹的祸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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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挂靠”惹的祸
建筑公司违法出借资质 , 却没想到招来千万债务 , 公司差点倒闭 , 法定代表人还身陷囹圄——
安徽省检察院|都是“挂靠”惹的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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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检察院检察官认真听取申请监督人对于监督事项的意见 。
因违法出借资质 , 安徽省滁州市某建筑安装公司(下称甲公司)摊上一桩借贷纠纷官司 , 这事儿不仅导致公司差点倒闭 , 而且原法定代表人钟明还差点被追究刑事责任 。
该案经安徽省检察院抗诉 , 公司终于从借贷纠纷案中“解了套” , 但教训亦十分惨痛 。
挂靠“招来”债务
2012年4月 , 想要投标滁州市凤阳县府城镇的一项工程的时方、金建民、金建国三人商议 , 以时方名义 , 借用甲公司的资质拿下该项目 , 每人各占三分之一股份 。 而项目中标后 , 金建民、金建国将股份转让给时方 , 后退出合伙 , 但约定帮助时方协调资金 , 资金按2.1%的月利率支付 。
2012年9月 , 时方与甲公司签订了一份《内部承包工程施工合同》 , 约定甲公司将上述工程发包给项目承包人时方施工 。 之后 , 时方组建工程项目部进行施工 , 金建民负责筹措资金 。 2012年8月至2014年5月 , 时方向金建民借款本金合计1135万元 。 2013年10月之前(此前借款合计850万元) , 时方均按时支付利息 , 但之后 , 时方未再支付利息 , 也未归还本金 。
2016年2月 , 金建民向凤阳县法院提起诉讼 , 要求甲公司与时方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 不久后 , 凤阳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 对时方与金建民形成借贷关系及1135万元借款本金数额予以认定 , 判决甲公司与时方共同返还金建民借款本金1135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 甲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
面临倒闭风险
2017年2月 , 滁州市中院经审理认为 , 甲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金建民与时方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 , 应对其工程项目部的行为承担责任 , 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二审判决后 , 金建民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法院查封了甲公司账户 , 并从该公司其他在建工程账户上划扣1000多万元 。 其后 , 甲公司向安徽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 。 该公司仍不服 , 向滁州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 滁州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 , 法院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 提请安徽省检察院抗诉 。
而此时 , 甲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明正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受到刑事追究 , 公司更换了法定代表人 。
安徽省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副主任张克德在审查该案时了解到 , 甲公司正常经营无法开展 , 面临着倒闭的风险 。
“本案原审判决是否正确 , 不仅涉及甲公司的生死存亡问题 , 而且事关其原法定代表人钟明能否被定罪处罚问题 , 因此对该案的处理必须做到精准 。 ”张克德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