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以前支付的超出利息可以要回吗?银行贷款超过了咋办?


曾杰 , 金融犯罪辩护律师 , 广强律所高级合伙人暨非法集资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卢捷培 , 广强律所高级合伙人暨非法集资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研究员
(本文写于2020年8月21日 , 如需转载 , 须取得作者同意 。 )
最高法在2020年8月20日公布的《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 标志着民间借贷的法定保护利率修改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 , 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 , 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 关于其适用时间范围问题 , 该修订版规定的最后一条明确 ,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施行后 , 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 适用本规定 。 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 , 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 ”
这种新的规定 , 比之前两线三区24%、36%的规定更加简单 , 但实际上 , 目前只规定了法定保护区(一年期LPR4倍) , 并没有对利率无效区(超过36%)做新的规定 , 这也意味着 , 新规之后 , 无效区的规定 , 处于一种模糊状态 , 要不就是不再执行 , 要不就是按原规定执行(因为没有新规定)#高利贷认定标准变了#
以前支付的高额利息 , 要不要还?关于最高法民间借贷最新规定 , 实际上 , 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 , 就是以前支付了一部分利息 , 但是在在8月20号之后起诉的 , 如果之前支付的利息 , 是按年化利率24%约定 , 怎么处理?超出一年期LPR4倍的 , 可不可以要求退还?比如张三借钱给李四 , 时间是在2018年1月 , 约定年化利率是24% , 然后李四一直都按月支付了利息 , 支付到了2019年1月 , 之后就没还过一分钱了 , 在2020年8月20 , 李四主张 , 彻底不还了 。 张三就起诉了李四 , 李四就主张 , 第一 , 对于2019年以后没有支付的利息 , 要按起诉时2020年8月的一年期LPR的4倍 , 也就是15.4%计算 , 不能按24%计算 。 第二 , 对于2018年已经支付的24%的 , 超出15.4% , 要求张三退还 。 对于第一个问题 , 有理有据 , 最高法的修订版司法解释 , 对此问题有了明确规定 。 “本规定施行后 , 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 适用本规定 。 ”关键点就看是否在规定时间点受理案件 。 但是 , 对于第二个问题 , 李四已经支付的 , 能否要求退还?
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 , 是不行的 。 此前2015年的最高法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 规定了法定保护区(24%以内)自然债务区(24%-36%)和无效区(超过36%) 。 但是 , 2020年版本的司法解释 , 修改了法定保护区的标准 , 对于无效区 , 没有做规定 ,。 这意味着 , 2020年版本的司法解释 , 只规定了法定的保护区 , 对于无效区 , 目前的状态就是没有规定 , 或者沿用老规定 , 因为新规最后一条最后一款规定“本规定施行后 ,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 , 以本解释为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