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朱巍:不能用以前的思维监管现在的电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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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夏宾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副会长朱巍认为 , 不应该设置类似于网店经营者“只要满足年交易次数高于52次就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 。
朱巍认为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不单纯涉及网络交易 , 还包括社交电商、微商 。 既然全面涵盖在内 , 就很难用数学的方式算出来 , 不能用一年交易次数不得超过52次的“零星小额”标准来涵盖所有领域 。 不能用以前的思维法律体系去管理现在互联网产业 , 包括小微电商 , 这是很难实现的 。
“现在的监管不要去管主体 , 更多的应该要管行为 。 ”朱巍说 , 互联网经营时代法律也应该配合时代的发展 。 “网店主体登记没有问题 , 但不一定是以这种工商登记的方式进行 , 可以作为人来登记 , 对消费者的保护应该是更好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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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朱巍发言摘要:
对于“零星小额”的这个问题 , 我想从角度来谈几点 。
第一点 , 综合看这个《征求意见稿》 , 里面不仅仅是涉及网络交易 , 传统的电子商务平台 , 还包括像社交电商、微商 , 而且还涵盖了网络直播方面的交易 , 这可以说是非常全面 。
既然全面涵盖在内 , 就很难用数学的方式算出来 , 不能用一年交易次数不得超过52次的“零星小额”标准来涵盖所有领域 。 制定标准 , 需要熟悉目前网络交易的实际情况 。
第二点 , 官方明确提出 , 现在的经济结构要内需主导 , 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 , 现在来看 , 网络交易其实对内需有很大帮助 。
我还是坚持那句话 , 主体登记制度 , 包括对市场监管主体的门槛设置 , 完全是建立在工业时代的管理思维基础上的 。 现在工业时代已跨入到了第三次甚至第四次工业革命时代 , 不能用以前的思维法律体系监管现在互联网产业 , 包括小微电商 , 这是很难实现的 。
第三点 , 大家如果了解互联网交易 , 特别是网络直播交易的话就会发现一个问题 , 真正的“零星小额” , 是想通过电商挣点钱、养家糊口的人 。 对他们来说 , 向达到这个目的在52次交易标准之下就有困难了 。
监管不要去管主体 , 应该去管行为 。 有人说 , 管行为那为什么不加个主体更好地去管呢?这个情况要考虑到不是说让互联网经营时代适应法律 , 而是法律要想办法配合这个时代的发展 。
第四点 , 主体登记没有问题 , 但不一定是以企业形式、个体工商户来登记 , 可以作为人和其行为来登记 , 这样对消费者的保护应该会更好 , 而且平台也可发挥支撑作用 , 采取信用联合惩戒的方式 , 配合信用联合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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