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中国|金融机构借贷不参照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终审判决来了,消金公司也能沾光?


券商中国|金融机构借贷不参照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终审判决来了,消金公司也能沾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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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中国|金融机构借贷不参照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终审判决来了,消金公司也能沾光?】“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等金融纠纷 , 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 ”11月12日 , 对被业界称为“民间借贷利率重定后纠纷第一案” ,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温州中院)官方微信公告了终审判决 。
今年9月 , 最高法划定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后 , 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与借款人洪某一借款纠纷案被判以4倍LPR收罚息(金融借款按15.4%计算罚息) , 引发市场广泛关注 。 彼时 , 民间借贷利率重定后 , 对金融机构是否适用以及利率上限如何计算成为业内热议的话题 。
“从温州中院判决来看 , 打破了窠臼 , 直接表明金融借贷的归金融借贷;民间借贷归民间借贷 , 两者法律性质不同 , 司法保护的程度也不同 。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申诉委员、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认为 , “从现在的判决结果看 , 在明年《民法典》生效之前 , 金融机构的利率上限基本就稳定在24%了 , 不会有较大变化 。 ”
另一方面 , 从此次温州中院的终审判决与银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简称86号文)来看 , 肖飒认为 , “小贷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是能沾上光的 , 也就是说未来其利率上限不是随着市场波动的LPR四倍 , 而是受到金融借贷利率保护上限年化24%的保护的 。 ”
“本次终审判决的重要意义就是:金融借贷利率上限 , 可以不参照民间借贷利率上限 。 ”不过 , 她也提醒 , 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 , 也许其他地区的基层法院有不同理解也未可知 。
金融机构借款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此次 , 温州中院终审“推翻”了一审判决 , 理由有二:有监管批准放贷业务资质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 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 , 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本案一审受理时 , 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尚未实施 , 该司法解释亦依法不适用于本案 。
事情起源于今年9月初 。 彼时 ,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的一份案号为(2020)浙0304民初388号民事判决书引起市场关注 。
判决书显示 , 就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与洪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决 , 洪某向该行应偿付的借款以及利息、逾期利息 , 应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 , 而非是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主张的月利2% , 即年化24% 。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认为上述民事判决 , 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利率对金融借款合同的利率进行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