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年|股权转让纠纷官司打数年,百万股份翻数百倍,河南信阳中级法院司法程序疑存多处漏洞遭质疑( 三 )


中年|股权转让纠纷官司打数年,百万股份翻数百倍,河南信阳中级法院司法程序疑存多处漏洞遭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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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底 , (2016)信仲裁字第034号裁决书出炉 , 该裁决进一步确认了尹燕翔与冯跃忠于2009年1月19日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 并予以撤销 , 恢复尹燕翔的股东身份 。 此次仲裁期间 , 曾经信阳市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做出的10%股份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5100多万 , 信阳仲裁委对尹燕翔要求冯跃忠赔偿其在龙跃置业10%股权的市场评估价值5100多万元予以支持 , 并裁决冯跃忠支付尹燕翔评估费76万元 , 裁决冯跃忠支付尹燕翔经济损失人民币60万余元 。 驳回冯跃忠反诉请求 , 最后 , 两次仲裁费用共41万余元的仲裁费除尹燕翔承担16000余元外 , 其余全部由冯跃忠承担 。
再接下来就是信阳中院的多次裁定 , 以及后来对冯跃忠名下资产的冻结 , 但时至今日 , 冯、尹股权纠纷案件仍未尘埃落定 。
诉讼或存多个程序错误 , 当事人提多条质疑
曾在河南省某中院担任业务领导职务的刘道清先生是冯跃忠的代理人 , 当谈及整个案件已经走过的法律程序 , 对法院工作流程颇为熟悉的他显得非常气愤 , “很明显的程序错误 , 但是案子却一直就这么走下来 , 很奇怪!”
刘道清表示 , 从第一次仲裁算起 , 同一个股权转让行为 , 出现两个股权转让协议 , 很显然有着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转让行为更具有效力和权威性 , 然而 , 另一份股权转让协议虽也称为股权转让 , 其中条款却出现一个股份价款的字眼 , 而对方不知道使用怎样的魔法 , 所有的法律程序都在围绕着这个价款做文章 。 “第一次的仲裁裁决书是有程序违法的 , 在我们提出后 , 法院是确认的了 , 而且发函让信阳仲裁委重新仲裁 , 当然后来的裁决更加不利于我的当事人 。 ”刘道清说 , 实际上在这个环节 , 程序上更为明显的错误是一个仲裁事件 , 同时存在着两个生效的裁决 , (2014)信仲裁字第031号裁决书和(2016)信仲裁字第034号裁决书 , “我们曾递交法律文书希望仲裁委和中院能纠正这个程序错误 , 撤销031号裁决 , 但一直没能实现 , 这明显与我国仲裁制度一裁终局制不符 。 ”
刘道清介绍 , 此股权转让纠纷于2015年8月入信阳中院民事诉讼程序 , 至2017年元月9日终结(尹撤诉) , 诉讼期向 , 由当事人选择司法鉴定机构 , 于2017年元月9日作出资产审计报告 , 同时信阳中院又委托另评估机构于2017年元月10日作出评估报告 , 同为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 , 在相差一天出具的两个资产报告 , 一个净资产为221万元 , 一个净资产为5.129亿元 , 相差232倍 。 在案件审理中同为争议资产 , 当事人双方也只能选择一家合法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作出 , 如当事人不服则可申请重新鉴定 。 “为什么信阳市中级法院同时委托两个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争议资产作出两个鉴定报告 , 这其中也很值得玩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