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经济|破产程序中的职工债权( 四 )



民生经济|破产程序中的职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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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企业破产法》的规定 , 职工债权无需职工债权人主动向管理人申报 , 立法采取的是管理人依职权调查的模式 。
四、职工债权的公示问题
职工债权由管理人负责调查 , 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 可以在企业经营所在地予以公示 , 同时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亦可同步公示 。 关于由第三方垫付的职工债权的公示问题 , 原则上按照垫付的职工债权性质进行清偿 , 在清偿顺位上与职工债权一致 , 实践中可以与职工债权一同予以公示 , 但在性质上需注明为代偿款 。
参考文献
[1]王卫国:《破产法精义》 , 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
[2]徐根才:《破产法实践指南》第2版 , 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 。
[3]王欣新主编:《破产法原理与案例教程》第2版 ,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