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经济|破产程序中的职工债权


王殿莹律师
一、职工债权的概念及范围
职工债权 , 又称劳动债权 , 是指劳动者个人享有的基于劳动关系产生 , 以工资为基本形态 , 用以维持其社会生活的债权 。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 , 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 , 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
职工债权指的是《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之内容 , 其清偿顺位先于税收债权和普通债权 。
1、工资
主要指的是劳动报酬 。
(1)劳动报酬不应根据劳动者的身份不同而有所不同 。 不论是正式职工还是非正式职工 , 其劳动报酬都应当享有在破产债权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
(2)职工也包括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因此 , 破产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 , 也包括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第2款之规定 , 在破产清算时 ,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2、医疗、伤残补助
根据国务院2010年12月20日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第三十条 ,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 , 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
3、抚恤费用
抚恤费用是指职工因工死亡时 , 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 , 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 , 直到受供养人失去受供养的规定条件为止 。 《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 , 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同法第43条第4款规定:“企业破产的 , 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 因此 , 企业拖欠的这部分费用 , 应当计入职工债权 。 ”
4、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

民生经济|破产程序中的职工债权
本文插图
根据1997年7月16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 城镇所有企业及其公职都应当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 。 根据国务院2005年12月《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 从2006年1月1日起 , 个人账户由个人缴费形成 , 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 2005年年底以前企业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 应当计入职工债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