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经济|破产程序中的职工债权( 二 )
5、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国务院1998年12月14日颁布并实施的《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 , 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 企业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 应当计入职工债权 。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目前主要包括:
(1)企业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支付的补偿金;
(2)企业在违反劳动合同时应当向职工支付的赔偿金;
(3)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 , 在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改制、关闭、破产而下岗分流或解除国企职工身份时应支付的补偿金 。
目前 , 《企业破产法》113条规定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的具体范围有待进一步明确 。
二、需要进一步明确的职工债权范围
1、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是否属于职工债权
住房公积金因立法规定性质不够清晰 , 难以明确纳入职工债权的范围 , 但根据实践中做法及2018年3月颁布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8〕53号)第27条之规定 , 债务人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 按照债务人拖欠的职工工资性质清偿 。
2013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程》第154条第3款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 , 属于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职工债权 。 ”
在此问题上 , 实践中似乎已达成共识认为 , 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属于职工债权 。
2、第三人垫付的费用是否属于职工债权
第三人垫付的费用可以在破产程序中按照职工债权的受偿顺位优先获得清偿 。
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发布的《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指出:“政府或第三方就劳动债权的垫款 , 可以在破产程序中按照职工债权的受偿顺序优先获得清偿 。 ”
本文插图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7条 , 再次明确了垫付的性质及清偿顺序 。 破产程序中要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 , 推动完善职工欠薪保障机制 , 依法保护职工生存权 。 由第三方垫付的职工债权 , 原则上按照垫付的职工债权性质进行清偿;由欠薪保障基金垫付的 , 应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顺序清偿 。 这里实质上贯彻的是权利的代位理论 。
3、工资总额的构成
根据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 , 对劳动者工资总额的组成予以了明确规定 , 即劳动者工资主要由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 该规定还对以上六种工资组成部分的具体内涵及外延进行了相应规定 。 在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里 , 明确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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