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是监督的职责,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并存的制度是不是存在重复设置影响效率的问题( 三 )
章前(昆明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讲师):独立董事制度起源于西方,和西方文化相适应,所以在西方企业治理结构中,能够发挥作用。目前在中国文化环境下,难以真正发挥作用,中国企业没有必要照搬西方国家企业制度,建议将独立董事建设成为企业咨询或者参谋机构,专门为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提供企业发展重大问题的咨询意见。
李海龙(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法学院院长助理):第一,独董提名与选任由公司大股东决定,从而使得其不可能发表独立意见。独董与公司决策层之间彼此心照不宣。第二,改革目前独董选任程序,提高独董比例可避免此情形。第三,独董的改革一直在提,但效果不佳。这似乎也是一个世界性的现象。改革独立董事制度,从根本上讲,与政治制度、文化制度密切关联在一起,有的时候改革会遇到不小的阻力,尤其是在国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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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定程度上是存在的,但并非存在于独立董事与监事会之间,而是反映在监事会本身的定位上。(以下内容出自某次监事长会议讨论环节,未另行考证)按《公司法》的要求企业须设立监事会,立法依据传说是因为翻译上的误解:英美法系下只有董事会、股东大会而无监事会,大陆法系下(德国)设立专门的监事会,职能上却对应于英美法系下的董事会和部分高管层,我国对两种情况进行了综合,形成了董事会、监事会并存的局面。当然,也有一说是来源于日本。从实际执行情况来看,监事会制度在国企和上市公司层面执行的较好,特别是银行业,形成了较为稳定的”三长“(董事长、监事长、行长)框架,只是实际情况差强人意,与董事长、行长不同,监事长也缺少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组织框架,监事长更多作为一个荣誉或妥协的产物,只有部分监事长依靠自身的威望能够对董事会和高管层施加一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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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上是降低代理成本,防范内部人控制的措施。独董向董事会负责,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实际上人家也不操心这心。是否影响效率。总体效率肯定会影响,区分职能后应该叫各司其职。功能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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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是监督的职责,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并存的制度是不是存在重复设置影响效率的问题】 不存在,监事比独董更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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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实存在重复的地方。我国监事会体制机制以及公司治理结构其他方面的制度体系都在不断摸索、修改、完善中,逐年都在进步,未来应该能解决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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