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是监督的职责,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并存的制度是不是存在重复设置影响效率的问题

不存在。独立董事制度的意义,在于其不受大股东委派,独立的行使职权,能够代表中小股东的利益,防止董事会成为大股东的一言堂。也就是说,独立董事是在董事会内部对大股东进行监督和制衡。而监事会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代表股东会对董事会和高管层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与独立董事的监督职责是在两个不同层面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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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国峰(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副教授):独立董事并不独立行使决策权,便逐渐成为了摆设,这是西方民主经济制度的重要表现之一,然而被引入和移植到到中国来,便水土不服了,该如何处理呢?有花瓶独董比没有好,最少专家可以多研究领域,公司治理多一种方式,但想要从花瓶独董变成角色独董需要综合治理:第一,治理中国社会文化环境,中国的熟人社会、面子社会,开宝马、路虎等名车,出入豪华大酒店,包装自己的装逼的“富人”,往往更能忽悠别人加入他的投资项目。说直白一点就是要学习传统文化,去假存真、去伪存真等;第二,优化公司治理,现在监事会发挥作用了吗,正是这些机构不能在位发挥作用,自然就会造成治理效果极差,独董在董事会的话语权不是决定性的,这是公司法现行制度的结果,人数偏少,用一只投票,不是用脚投票的;第三,诚信理念是整个社会,整个行业都应该确立的,诚信法,个人征信法等在选任独董时需要发挥作用;第四,独董在选任之后如何考核他的绩效呢,不是直接拿钱的独董,独董真的要懂事就要发挥对其激励和奖惩制度;第五,选任机制也重要,谁选的对谁负责,中小股东选的,还是实际控制人提名选出的,选任机制应该在绝大多数股东提名之中,通过公正、自由的方式选任更能发挥其独立无偏袒的作用。对其选任条件的设置也非常重要,除了专业、技术和学历外,另外其背景也需考虑,退休的高官要远离该领域。最后一点,不仅要发挥其独立决策作用,还需要将独董的职权进行适当调整和扩大,监督权、建议权、调查权和咨询权等都需要一定的涉及,给独董制造一个独立发挥作用的环境和空间,同时给予其奖励和惩罚相结合的机制,使其能更好地为上市公司服务哈。 不成熟的建议,恳请各位专家教授给予批评指正,谢谢!
郑鈜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花瓶也有大用途,譬如说在花店,譬如说年代久远。独董的制度供给已有一定基础,约束性还是比较强的。至于要发挥多大作用,要看独董在主观上是否愿意发挥作用,以及上市公司是否保障了独董的勤勉尽责条件。独董到底代表谁,还存在争议。譬如花生,就用力过猛,水平和操守都值得质疑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