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杂志|中国银保监会发布 《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 二 )


第二章 评级要素和评级方法
第五条 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要素包括资本管理、管理质量、风险管理、战略管理与专业能力等四方面内容 。 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要素由定量和定性两类评级指标组成 。
第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评级要素权重设置 。 各监管评级要素的标准权重分配如下:资本管理(15%)、管理质量(25%)、风险管理(35%)、战略管理与专业能力(25%) 。
(二)评级指标和评级要素得分 。 评级指标得分由监管人员按照评分标准评估后结合专业判断确定 。 评级要素得分为各评级指标得分加总 。
(三)评级得分 。 评级得分由各评级要素得分按照要素权重加权汇总后获得 。
(四)监管评级结果确定 。 根据分级标准 , 以评级得分确定监管评级初步级别和档次 , 在此基础上 , 结合监管评级调整因素形成监管评级结果 。
第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评级级别和档次分为1级、2级(A、B)、3级(A、B)、4级和5级共5个级别7个档次 , 级数越大表明评级越差 , 越需要监管关注 。
监管评级得分在90分(含)以上为1级;70分(含)至90分为2级 , 其中:80分(含)至90分为2A , 70分(含)至80分为2B;50分(含)至70分为3级 , 其中:60分(含)至70分为3A , 50分(含)至60分为3B;40分(含)至50分为4级;40分以下为5级 。
第八条 对于存在以下情形的金融租赁公司 , 监管机构应在评级得分对应级别和档次基础上 , 采取相应措施:
(一)发生重大涉刑案件、存在财务造假、被给予行政处罚和被采取监管强制措施的 , 应区别情形确定是否采取下调措施 , 且监管评级结果应低于2级;
(二)无法正常经营 , 出现严重信用危机 , 严重影响债权人利益和金融秩序稳定的 , 监管评级结果应为5级;
(三)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应下调监管评级的情形 , 可视情节轻重决定下调措施 。
第三章 评级操作规程
第九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评级周期为一年 , 评价期间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 年度评级工作原则上应于每年5月底前完成 。
第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按照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初评、银保监会复核、反馈监管评级结果、档案归集的程序进行 。
第十一条 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对辖内金融租赁公司进行监管评级初评 。 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在监管评级时应配置充足的监管资源 , 确保评级工作顺利开展 。
第十二条 监管评级初评应当力求广泛汇集各方面信息 , 全面反映金融租赁公司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业务经营、并表管理等情况 。 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非现场监管信息、现场检查报告、公司有关经营管理文件、审计报告及其他重要外部信息等 。 信息收集由机构监管部门牵头完成 , 并充分征求现场检查、功能监管等有关监管部门的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