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秘圈|当你看过一千份盈利预测补偿协议,这世上就没什么离奇事( 二 )


董秘圈|当你看过一千份盈利预测补偿协议,这世上就没什么离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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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 , 在《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中最好约定相应的经营管理权限 , 上市公司可以自己掌握全局:
也可以让目标公司自由发挥:
但是这个协议中“相对独立”却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 , 一旦出现纠纷 , 如何证明“相对”又会是一个问题 。
4、在补偿期内限制他项权利
如果用来补偿的股份被质押了 , 那么补偿能否实施就是个问题了 , 先看一个纠纷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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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说 , 证监会2019年3月不是说了吗?《关于业绩承诺方质押对价股份的相关问题与解答》里面说了:
但是这个说说的法律效力比较低 , 该规定并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也就是说出了事的话上市公司不能通过援引此条主张相关股权质押合同无效 , 且该规定仅是对业绩承诺双方进行约束 , 对于协议外的第三人 , 则需要依据《合同法》第54条合同无效条款以及《物权法》第106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判断相关股权质押协议的效力 。
所以在《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中增加相应限制性条款还是很有必要的 。
当然如果能够明确写入质押合同里面相对来说会更加靠谱一些:
董秘圈|当你看过一千份盈利预测补偿协议,这世上就没什么离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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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如果不幸的事情真的已经发生了 , 那还是建议在《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中明确补偿方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获得股权再补偿给上市公司:
当然 , 上市公司还可以晚一点解禁 , 稍微有点用 , 有些券商对于未流通的股份进行质押还是稍微有点厌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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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问晚点解禁上市公司能操控吗?能啊 , 因为结算只受理上市公司的申请 , 不屌股东的申请呀:
曾经有家上市公司就这么地恶心了股东好几年……
【董秘圈|当你看过一千份盈利预测补偿协议,这世上就没什么离奇事】5、补偿期内送转股是否计入补偿
先看个有纠纷的案例 , 这个案例还被收录到了一本书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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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神州泰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泛亚太信息技术研究所(普通合伙)股权转让纠纷案》
泛亚太研究所主张的以其固定的数量对股权转让价款进行调整 , 而不是转增后的股份数 。 法院认为 , 首先 ,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 是上市公司使用资本公积金向股东转送股票 。 与股票分红不同 ,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 并没有改变上市公司的股东权益 , 也没有影响公司的资产和负债 , 股东持有的股票数量虽然增加 , 但每股拥有的权益同比例下降 , 故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会发生变化 , 股东的股东权益也没有发生变化 , 不会产生所谓的获得孳息的问题 。 所以补偿股份数含承诺期内实施转增、送股的股份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