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发布|关注 | 央行等六部委征意见!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 三 )


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境内再投资 , 在符合现行规定且所投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 , 被投资企业无需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 。
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以人民币向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股东支付股权转让对价款 , 相关各中方股东无需开立人民币并购专用存款账户或人民币股权转让专用存款账户 。
(十一)优化境内企业境外人民币借款业务管理 。 境内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就一笔境外人民币借款开立多个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 , 也可就多笔境外人民币借款使用同一个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办理资金收付 。 境外借款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原则上应当在借款企业注册地的银行开立 , 对确有实际需要的 , 借款企业可在异地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 , 并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书面报告 。 借款结算行以外的银行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 , 可为企业办理境外人民币借款还本付息 。 企业和金融机构境外人民币借款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须保持一致 , 签约币种根据实际需要可与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不一致 。
(十二)优化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管理 。 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提前还款额不再计入企业境外放款余额 , 币种转换因子调整为0.5 。 调整后的企业境外放款余额计算公式为:企业境外放款余额=∑本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币种转换因子 。
企业将人民币境外放款转为股权投资的 , 银行须在审核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等相关材料后 , 在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进行相应信息变更及登记 。
四、便利个人经常项下人民币跨境收付
(十三)支持个人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业务开展 。 支持境内银行在“展业三原则”的基础上 , 为个人办理经常项下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 , 进一步便利个人薪酬等合法合规收入的跨境收付业务 。
(十四)便利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接收港澳同名汇款 。 境内银行可为香港、澳门居民开立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 用于接收香港、澳门居民每人每日8万元额度内的同名账户汇入资金 , 汇入及汇出资金应当符合现行规定 。
五、便利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使用
(十五)便利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接收境外资金 。 境内银行可根据境外机构的指令直接办理从境外机构海外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汇入人民币资金 。 除另有规定外 , 从境外汇入的人民币资金不得购汇 。
境内银行应不断丰富人民币金融产品 , 为市场主体在对外经贸活动中使用人民币提供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 , 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有关规定 , 在办理人民币跨境业务时 , 切实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义务 。 境内银行未按规定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 ,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