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发布|关注 | 央行等六部委征意见!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 二 )


二、进一步简化跨境人民币结算流程
(四)优化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形成机制 。 将“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调整为“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 , 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更新名单认定标准 , 完善名单形成制度和流程 , 支持外贸企业发展 。
(五)支持单证电子化审核 。 境内银行可使用企业提交的纸质形式或电子形式的收付款指令代替《跨境人民币结算收/付款说明》 , 企业提交的收付款指令应满足国际收支申报和跨境人民币业务信息报送要求 。
【山东发布|关注 | 央行等六部委征意见!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境内银行可通过审核企业提交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单证或电子信息为企业办理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 银行应确保电子单证或电子信息的真实性、合规性以及使用的唯一性 , 并留存电子单证或电子信息5年备查 。
(六)优化跨国企业集团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安排 。 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作为主办企业的境内成员企业 , 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异地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 办理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业务 。
(七)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类优质企业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便利化试点 。 支持银行境内外联动 , 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 , 为对外承包工程类优质企业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及境外资金集中管理等业务提供便利化的跨境人民币金融服务 , 支持优质企业为确保项目实施而需支付款项的汇出 。 境内银行开展试点业务 , 应通过省级跨境人民币业务自律机制明确优质企业的认定标准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
三、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投融资管理
(八)放宽部分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使用限制 。 境内机构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包括外商直接投资资本金、跨境融资及境外上市募集资金调回)应当在符合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 , 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除另有明确规定外 , 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除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外 , 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房地产企业除外) 。
(九)取消非投资类外商投资企业人民币资本金境内再投资限制 。 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符合现行规定且境内所投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 , 可以依法以人民币资本金进行境内再投资 , 被投资企业需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 。
(十)取消外商投资相关业务专户管理要求 。 境外投资者将境内人民币利润所得用于境内再投资 , 可将人民币资金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划转至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的账户 , 无需开立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