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发布|关注 | 央行等六部委征意见!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


9月18日 , 央行等六部委就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 , 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
意见提出 , 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 , 让更多优质企业享受便捷高效的跨境人民币金融服务;进一步便利贸易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 , 支持境内银行与非银行支付机构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合作为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外贸综合服务等市场主体提供跨境人民币收付服务 。 放宽部分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使用限制 , 增加外资企业资金使用的灵活性和自主性 , 满足合理的资金管理需求 。 取消非投资类外商投资企业人民币资本金境内再投资限制 。

山东发布|关注 | 央行等六部委征意见!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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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全文↓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的决策部署 , 推动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 进一步发挥跨境人民币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作用 ,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紧紧围绕实体经济需求 , 推动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人民币结算便利化
(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 。 境内银行可在“展业三原则”的基础上 , 凭优质企业提交的《跨境人民币结算收/付款说明》或收付款指令 , 直接为优质企业办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转口贸易、退款除外) , 以及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包括外商直接投资资本金、跨境融资及境外上市募集资金调回等)在境内的依法合规使用 。
境内银行开展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 , 应通过省级跨境人民币业务自律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 明确优质企业的认定标准和动态调整机制等风险防控措施 , 并将方案报备所在地副省级及以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后实施 。
(二)支持贸易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 。 境内银行在满足交易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的条件下 , 可按相关规定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等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提供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 。 支持境内银行与非银行支付机构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合作为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外贸综合服务等市场主体提供跨境人民币收付服务 。
(三)根据商事制度改革 , 及时调整业务审核要求 。 企业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相关业务时 , 无需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或备案文件 。 银行可将企业营业执照、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系统披露的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等 , 作为业务审核、企业信息登记依据 。 企业办理来料加工贸易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时 , 无需向其境内结算银行提交所在地商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 如后续有新的政策变化 , 应及时对所涉业务资料审核要求、审核流程等内部业务制度进行调整 , 按新的内部业务制度进行展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