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集团|准入管理、监管办法重磅落地 金融控股公司戴“紧箍”( 三 )


具体来看 , 针对对金融机构虚假出资、循环注资 , 违规开展关联交易 , 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等违规行为 , 《征求意见稿》规定 , 金融控股公司若有违反其中之一的 , 由央行责令限期改正 , 对单位给予警告、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而此次发布的《金控办法》明确 , 金融控股公司违反该规定其中之一的 , 由央行责令限期改正 , 没收违法所得 , 对单位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 , 处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 , 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涉嫌构成犯罪的 , 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央行有关负责人称 , 根据相关规定 , 经国务院批准 , 《金控办法》提高了对违规行为的罚款金额 。 这有利于促进金融控股公司及相关人员树立依法合规的经营和从业理念 , 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 维护金融稳定 , 保护公众利益 。
强调监管分工
北京商报采访人员注意到 , 《准入决定》规定 , 对已具备设立情形且拟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 , 应当在《金控办法》实施之日起12个月内 , 向央行提出申请 。 经批准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 , 由央行颁发金融控股公司许可证 , 凭该许可证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 领取营业执照 。 未经批准者 , 不得登记为金融控股公司 , 不得在公司名称中使用“金融控股”、“金融集团”等字样 。
另在监管架构上 , 《金控办法》明确 , 央行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监管 , 金融管理部门依法按照金融监管职责分工对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的金融机构实施监管 。 央行会同相关部门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跨部门联合机制 , 加强监管合作和信息共享 。
其中 , 央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 , 可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 询问工作人员 , 查阅、复制相关文件、资料 , 检查电子数据系统等 。 为促进金融控股公司稳健经营 , 央行可以建议国务院、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对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
在麻袋研究员高级研究员苏筱芮看来 , 金融控股公司旗下业务涉及到银行、保险、证券等不同细分金融市场 , 由金融管理部门实施监管既能够提升监管的专业性 , 在穿透性方面发挥更充分作用 , 同时也能够与央行形成分工明确、协同联动的优良机制 , 最终为金控公司在央行监管层面的统一性夯实根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