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集团|准入管理、监管办法重磅落地 金融控股公司戴“紧箍”( 二 )


穿透股东资本
除了明确认定标准外 , 随着《准入决定》、《金控办法》的公布 , 金融控股公司的准入条件也随之呈现 。
从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条件和程序来看 , 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 在资本金方面 , 实缴注册资本额应不低于50亿元 , 且不低于所直接控股金融机构注册资本总和的50%;同时应有为所控股金融机构持续补充资本的能力 。 另在公司治理方面 , 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信誉良好 , 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央行的有关规定;有符合任职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有效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等其他审慎性条件 。
值得一提的是 , 对于金融控股公司的股东和资金管理 , 《金控办法》进行了进一步细化监管 。 一是在核心主业、公司治理、财务状况、股权结构、风险管理等方面 , 对股东资质提出要求 , 并对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连续盈利等提出差异化要求 。 二是投资资金来源应依法合规 , 监管部门对其实施穿透管理 。 三是设定负面清单 , 明确禁止金融控股公司控股股东从事的行为 。 四是建立资本充足性监管制度 , 金融控股集团的资本应当与其资产规模和风险水平相适应 。
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 , 根据《准入决定》和《金控办法》 , 央行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市场准入管理 。 主要考虑:一是金融控股公司往往规模大、业务多元化、关联度较高 , 跨机构、跨市场、跨行业、跨区域经营 , 关系到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 需要实施市场准入予以规范 。 二是设立明确的行政许可 , 是对金融控股公司依法监管的重要环节 , 有利于全方位推动金融控股公司依法合规开展经营 , 防范风险交叉传染 。 三是体现了金融业是特许经营行业和依法准入的监管理念 , 也符合主要国家和地区的通行做法 。
“《金控办法》通过正负面清单方式 , 严格了股东资质监管 , 在核心主业、公司治理、财务状况、股权结构、风险管理等方面提出要求 , 并区分不同类型股东 , 实施差异化安排 , 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提出更高的要求 。 同时 , 明确了禁止金控公司控股股东从事的行为 , 以及不得成为金控公司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情形 。 ”北京金融控股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范文仲撰文指出 , 这些监管措施可有效防止一些实力不强、投资动机不纯、风险管控能力及合规经营理念不强的企业 , 通过设立或入股金控公司获取更多金融牌照 , 利用金控公司开展不当关联交易、套取资金等行为 。
加大违规处罚
早在2019年7月 , 央行便曾就《金控办法》征求意见 , 比较此前的《征求意见稿》 , 北京商报采访人员注意到 , 此次落定的《金控办法》在机构法律责任上 , 进一步提高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罚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