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登科:个人数据保护法律适用规则构建的基本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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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登科江苏海洋大学文法学院校聘副教授,东南大学法学院博士后。
内容摘要
个人数据既不同于现实空间的有体物,也不同于具有创造性无形的智力成果,它是一种新型的客体,与人的身份有关,但不属于身份权范畴。传统的“物之所在地法”规则和知识产权法律适用规则并不能有效地解决个人数据保护法律冲突。同时,个人数据权是一种复合型权利,不仅包括人格权和财产权,还包括遗忘权、更正权、访问权等多种权利,物理空间单一的侵权行为地规则在互联网领域内显得单薄。由于数据具有虚拟性、瞬间性及流动的无界性等特点,而且地理空间的分散,连结点增多,传统的法律适用规则在虚拟的网络中受到了很大的挑战。因此,为回应这一挑战,应从个人数据的本质属性和隶属的法律关系两个方面去探寻个人数保护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并结合引起法律冲突的特殊问题,适当借鉴“数据来源国法”“最强保护国法”和“保护弱势方利益”等规则。
在信息经济加速全球化的进程中,个人数据被大量使用和传播,为全球经济的发展和繁荣带来了巨大的红利。但与此同时,个人数据也存在被非法收集、非法处理和滥用情况,数据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严峻的挑战。近年来,随着个人数据侵权引发的案件日益增多,世界各国都纷纷加强个人数据立法保护。截至目前,全球已经有120多个国家和地区颁布个人数据保护法,还有40多个国家和地区正在准备筹备。由于不同的历史传统和法律文化的差异,各国在个人数据保护的方式和水平上就略显不同,导致法律冲突现象严重。如何解决这些冲突现象是现在国际社会上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个人数据保护法律适用规则对传统的挑战
“传统冲突法是一种建立在以领土为标准划分各国法律管辖范围基础上的法律体系,通过运用一种所谓的‘分配法’的方法,将发生争议的涉外民商事关系分配给某一国家的法律处理”,从而解决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或内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地域因素或空间场所在法律选择和审判中起着基础性的控制作用,成为制约人类生存和活动的自然性的客观标志。然而,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互联网得到广泛的普及运用,网络把成千上万的网络用户联系在一起,整个世界形成一个巨大无边的网络疆域。在网络空间里,人们的生活方式和交往方式都发生了改变,移动支付、网络平台、电子商务等新型的事物逐渐出现,网民可以自由进入各个国家的网络空间,自由浏览和查找需求,进行网上交易和网上服务,所有的一切几乎都可以在网上瞬间完成,而不受传统地域的管辖限制。传统的地域模式很难再对这些过程和环节进行确定或场所化,冲突法中的地域要素和空间场所在网络领域中受到了极大挑战。
(一)“物之所在地法”规则在个人数据保护法律适用中的障碍
“物之所在地法”的产生最早可追溯到13、14世纪的意大利,由巴托鲁斯提出,他主张不动产应当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但是动产应当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即“动产随人”原则。然而,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和国际民商事交往的进一步发展,动产所有者与动产分离的现象日趋正常化,即使是同一动产所有者,其动产也可能位于多个国家,动产所在地的国家也不愿意用属人法来处理本国的动产,于是巴托鲁斯的主张遭到很多学者反对和批判,很多国家开始抛弃“动产随人”原则,直接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即法律关系的标的物所在地的法律。其主要适用于物权领域,范围包括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问题,物权的客体范围、物权的内容范围、物权的取得、消灭和变更的方式和条件、以及物权的保护方法等,这一原则的确具有广泛的运用价值,但是对于一些特殊的物权则不能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规则。例如,运输途中的货物、船舶、飞机、汽车和其他运输工具、与人身关系密切的动产、外国法人的财产清算以及外国的国家财产等。
“在民法上,物权是一个法律范畴,系指由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的直接管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在物权法律关系中,物权的客体通常是物,是权利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直接支配的特定物,不仅具有客观实在性、特定性、唯一性等特征,而且其最主要的特征就是物的所有人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排除他人的干涉。在国际私法中,“一些观点运用‘财产权’来表达国际私法中的物权内容,并认为财产权的内容大于物权”。“在更早期的一些国际私法著作中,也有直接论述‘国际私法中的所有权’的观点”。目前,学界对数据权讨论的观点在某种程度上与以上观点具有一致性。物就是财产,这是一种简单的客观事实或客观现象的总结。物可以说是财产权最基本的表现形式,因为它的确表现为一种财产权利,而且这种财产权具有特定性,对物享有支配的权利。虽然物权的种类和内容通常具有法定性,但是并不意味着在所有的历史阶段和所有的国家中二者总是保持一致的,但是对于物权的法律冲突,无论是动产物权的法律冲突抑或不动产的法律冲突,各国在法律适用上一般都主张用“物之所在地法”规则加以解决,“‘物之所在地法’是最普遍的适用法则,也是国际私法上经常用来解决有关涉外物权法律关系的法律冲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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