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证研》法库中心 於尔/作者 幽树/风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监管关注国有资产及上市公司法定评估 多条法规明确违法评估责任( 六 )


第七条规定 , 资产评估机构冒用其他机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执行评估业务的 , 责令改正 , 予以警告 。
第八条规定 , 资产评估机构向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索取、收受业务约定书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 , 或者利用业务之便 , 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责令改正 , 予以警告 。
第九条规定 , 资产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 , 并予以警告:对其能力进行虚假广告宣传的;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支付回扣或者介绍费的;对委托人、被评估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胁迫、欺诈、利诱的;恶意降低收费的 。
第十条规定 , 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 责令改正 , 并予以警告 。
第十一条规定 , 资产评估机构泄露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商业秘密的 , 予以警告 。
第十二条指出 , 该办法第七条至十一条所列情形 , 有违法所得的 , 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 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十三、十四条规定 , 资产评估机构不按照执业准则、职业道德准则的要求执业的 , 资产评估机构拒绝、阻挠财政部门依法实施检查的 , 予以警告 。
上述《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主要针对国有资产评估活动做出约束 。 除此之外 , 《公司法》、《证券法》、《刑法》也均明确规定了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的责任与处罚情形 。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 ,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 , 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 , 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 , 吊销营业执照 。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 , 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 情节较重的 , 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 , 吊销营业执照 。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 , 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 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 , 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
而且 , 根据证监会2019年12月28日发布的《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 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及其他鉴证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 , 应当勤勉尽责 , 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 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 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
此外 , 根据2015年8月发布的《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 情节严重的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并处罚金 。 前款规定的人员 , 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 犯前款罪的 ,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 。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 , 严重不负责任 , 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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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违反执业准则和《证券法》 , 资产评估机构中企华遭证监会处罚
而放眼资本市场 , 实际上 , 因违法违规评估行为被处罚的资产评估机构及人员 , 并不罕见 。
据证监会2019年5月发布的《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梅惠民、杨建平、林美芹)》(〔2019〕40号文件) , 2014年2月14日 ,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上海飞乐股份有限公司)决定向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发行股份 , 购买其持有的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消技术”)100%股权 , 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信评估”)为此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评估机构 。
2014年4月25日 , 银信评估出具《上海飞乐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股权所涉及的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 , 采用收益法评估 , 中安消技术评估值为28.59亿元 , 评估增值约为26.91亿元 , 增值率1,597.19% 。 银信评估本次项目合计收费160万元 , 签字评估师为杨建平、林美芹 , 首席评估师为梅惠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