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证研》法库中心 於尔/作者 幽树/风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监管关注国有资产及上市公司法定评估 多条法规明确违法评估责任( 五 )


值得关注的是 , 对于非货币性资产中的知识产权评估 , 财政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曾联合出台专门的规定 。
据财政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4月发布的《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 知识产权占有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 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一)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 以知识产权资产作价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二)以知识产权质押 , 市场没有参照价格 , 质权人要求评估的;(三)行政单位拍卖、转让、置换知识产权的;(四)国有事业单位改制、合并、分立、清算、投资、转让、置换、拍卖涉及知识产权的;(五)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合并、分立、清算、投资、转让、置换、拍卖、偿还债务涉及知识产权的;(六)国有企业收购或通过置换取得非国有单位的知识产权 , 或接受非国有单位以知识产权出资的;(七)国有企业以知识产权许可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使用 , 市场没有参照价格的;(八)确定涉及知识产权诉讼价值 , 人民法院、仲裁机关或当事人要求评估的;(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
事实上 , 非国有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清算、投资、转让、置换、偿还债务等经济行为涉及知识产权的 , 可以参照国有企业进行资产评估 。
而对于个人而言 , 当个人进行股权转让时 , 在部分情况下同样需提供资产评估报告 。
根据2014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规定 , 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 其中首先应按净资产核定法 。 即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
若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 , 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 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 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
同时 ,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规定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纳税(扣缴)申报时 , 还应当报送以下资料:(一)股权转让合同(协议);(二)股权转让双方身份证明;(三)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 , 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四)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
由此可知 , 当个人进行股权转让时 , 若被投资企业的相关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 , 税务机关或要求其提供资产评估报告 。
《金证研》法库中心 於尔/作者 幽树/风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监管关注国有资产及上市公司法定评估 多条法规明确违法评估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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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部法规明确资产评估机构及人员违法责任 , 出具的报告应当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由于市场上众多经济行为均涉及资产评估 , 资产评估结果直接影响企业决策和交易公平 , 专业公允的资产评估能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 反之虚假的资产评估报告将会给交易参与方带来损失 , 破坏市场秩序 。 在此情形下 , 多部法规均对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在执业活动中违反相关法规、规章的行为 , 做出了明确的处罚决定 。
据财政厅办公室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财政部令第15号) , 对于资产评估机构在国有资产评估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 应予行政处罚的的情形和处罚类别做出了具体规定 。
《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条规定 , 资产评估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执行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 暂停执业的期限为三至十二个月;吊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
而针对资产评估机构不同违法情形 , 法规给出不同的处罚结果 。
《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规定 , 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或被评估单位串通作弊 , 故意出具虚假报告的 , 没收违法所得 , 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并予以暂停执业;给利害关系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 吊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
第六条规定 , 资产评估机构因过失出具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 , 责令改正 , 情节较重的 , 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并予以暂停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