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证研》法库中心 於尔/作者 幽树/风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监管关注国有资产及上市公司法定评估 多条法规明确违法评估责任( 二 )

】另外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年8月发布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也对需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进行了限定 。
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 , 适用本办法 。
根据该办法第六条 ,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产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九)资产涉讼;(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
同时 ,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指出 ,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经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 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
值得关注的是 ,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 而根据该办法第二十二条 , 企业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 , 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 , 应当暂停交易 , 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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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结论的使用 , 须与所对应的经济行为保持一致
除了对于国有企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做出具体规定外 , 2007年10月 , 财政部发布了针对金融企业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47号) , 加强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监督管理 。
根据《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 金融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三)合并、分立、清算的;(四)非上市金融企业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的;(五)产权转让的;(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的;(七)债权转股权的;(八)债务重组的;(九)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抵押或者质押的;(十)处置不良资产的;(十一)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债或者接受抵债的;(十二)收购非国有单位资产的;(十三)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十四)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 。
同时 , 第七条规定指出 , 金融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对相关的资产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其所属企业或者企业的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的;(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的独资企业之间 , 或者其下属独资企业之间的合并 , 以及资产或者产权置换、转让和无偿划转的;(三)发生多次同类型的经济行为时 , 同一资产在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内 , 并且资产、市场状况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四)上市公司可流通的股权转让 。
同时 , 根据《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 金融企业发生与资产评估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时 , 应当以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 。 当交易价格与资产评估结果相差10%以上时 , 应当就差异原因向财政部门(或者金融企业)作出书面说明 。
而在此基础上 , 2011年6月发布的《财政部关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1〕59号) , 进一步明确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范围 。
根据《财政部关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金融企业出现《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所述的经济行为时 , 应按下列要求确定评估范围:(1)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 合并、分立、清算 , 或产权转让的 , 应对企业进行整体资产评估 。 (2)对子公司增资扩股时 , 因吸收新股东入股或企业原股东未按照原有出资比例追加投资等 , 造成原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发生变化的 , 需要对子公司进行整体资产评估 。 以非货币性资产增资或出资的 , 还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 。 (3)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 , 应对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进行整体资产评估 , 还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 。 (4)以债权转股权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 , 应对拟转股的企业进行整体资产评估 。 (5)收购非国有单位股权的 , 应对被收购企业进行整体资产评估 。 以非货币性资产收购的 , 还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 。 (6)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进行长期股权投资 , 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抵押或质押 , 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债或者接受抵债的 , 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 。 (7)收购非国有单位非股权类资产 , 处置不良资产 , 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 或进行资产转让、置换和拍卖的 , 应对所涉及的资产进行评估 。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 , 评估范围的确定应视具体情形而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