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元证券上半年营收增速个位数母公司资管规模腰斩( 三 )


第八起为国元证券诉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国元证券管理的元赢16号和浦江1号资管计划合计持有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6千里01”债券本金5,000万元 。 2019年11月 , 发行人未能按期兑付本息 。 2020年1月 , 公司将该债券受托管理人诉讼至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 请求判其向公司支付违约损失1,500万元 。 2020年5月18日 , 公司收到裁定书 , 本案裁定移送至深圳市南山区法院 。 2020年11月25日 , 深圳市南山区法院调解立案 。
第九起为国元证券诉上海明匠、沈善俊(第三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沈善俊系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客户 , 其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维持股票质押融资业务安全比例 , 履约保障比例低于处置线 。 公司与上海明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 , 约定沈善俊将其享有的对公司6,000万元的债权转让给公司 。 2018年10月8日 , 公司起诉上海明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并列沈善俊为第三人 , 诉讼请求包括:要求被告偿还6,000万元 , 并支付利息 。 2018年11月27日 , 本案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 。 2019年11月4日 , 公司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 。
第十起为国元证券与华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股票质押业务纠纷案:华业发展系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客户 , 因其履约保障比例低于处置线 , 公司于2018年10月将华业发展起诉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请求判令华业发展偿还融资本金42,547.54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 2019年12月 , 公司收到法院判决书 , 支持本公司诉请 。 2020年2月 , 公司申请强制执行 。 2021年5月26日 , 公司收到合肥中院终本裁定 。
第十一起为国元证券与华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ZHOUWENHUAN股票质押业务纠纷案:华业发展系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客户 , 因其履约保障比例低于处置线 , 公司于2018年10月提起诉讼 , 请求判令华业发展偿还融资本金10,051.56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 ZHOUWENHUAN承担连带责任 。 2019年12月 , 公司收到法院判决书 , 支持公司诉请 。 2020年5月 , 公司申请强制执行 。 案件执行中 , 公司收到部分执行回款 。 2021年5月26日 , 公司收到合肥中院终本裁定 。
第十二起为国元证券与华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双融业务纠纷案:华业发展系公司融资融券客户 , 其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清偿融资融券业务本金和利息 , 公司于2019年7月将华业发展起诉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请求判令华业发展偿还融资本金2,397.19万元及利息 。 2020年4月1日 , 公司收到法院送达一审判决书 , 支持公司诉讼请求 。 2020年5月 , 公司向合肥市中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 。 案件执行中 , 公司收到部分执行回款 。 2021年5月26日 , 公司收到合肥中院终本裁定 。
第十三起为国元证券诉姜剑、郝斌、青岛亚星实业有限公司、朱兰英的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姜剑系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客户 , 因其未按期支付利息、偿还本金 , 公司于2020年4月向合肥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 请求裁决姜剑向公司偿还融资本金并支付相应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律师费 , 公司对其出质的股票及其收益享有优先受偿权 , 郝斌、青岛亚星承担连带责任 , 朱兰英以其持有的160万股股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2021年3月18日 , 公司与姜剑等签订补充协议 。 2021年3月23日 , 公司向合肥仲裁委提交撤诉申请书 。 2021年3月31日 , 公司收到准予撤回仲裁决定书 。
第十四起为公司与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振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查正发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系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客户 , 因其履约保障比例低于处置线 , 且约定回购期已届满 , 振发能源未履行合同义务 , 公司于2020年4月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 , 请求判令振发能源偿还融资本金并支付相应的利息、罚息、违约金 , 公司对其出质的股票及其收益享有优先受偿权 , 对振发能源质押的振发集团6%的股权优先受偿;振发控股、查正发、陆蓉及中启能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本案已于2020年7月30日开庭审理 。 2021年1月20日 , 公司与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振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查正发当庭达成调解 。 2021年1月 , 公司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2021年4月公司与振发能源签订执行和解协议 。 2021年6月30日 , 公司收到无锡中院终本裁定 。
第十五起为国元证券诉爱建证券、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公司管理的浦江1号资管计划持有富贵鸟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6富贵01”本金6,000.00万元 。 2020年2月 , 公司将该债券证券承销商和专业中介服务机构诉讼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诉请证券承销商和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对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2020年12月2日 , 公司收到法院送达裁定书 , 本案移送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 2021年1月11日 ,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 。 2021年3月4日 , 公司收到法院送达裁定书 , 因公司未缴纳诉讼费 , 按自动撤诉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