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首起涉生态恶势力犯罪团伙案在同安法院宣判

7月27日,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对被告人陈某荣等12人涉非法采矿恶势力犯罪团伙一案进行一审宣判 。 该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 , 厦门市首起涉生态环境的涉恶案件 。
采访人员在公开宣判中了解到,该恶势力犯罪团伙纠集者陈某荣以犯非法采矿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40.5万元;另有2名被告人被撤销缓刑 , 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其余9名被告人以犯非法采矿、聚众斗殴、敲诈勒索等罪分别被判处三年十一个月到十一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 全案并处罚金合计52.2万元,退赔被害人违法所得1.8万元 , 继续向被告人陈某荣等人追缴违法所得2727万余元 , 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
【|厦门市首起涉生态恶势力犯罪团伙案在同安法院宣判】据悉 , 被告人陈某荣原系海沧区某村村主任 。 作为村干部 , 不仅不带头遵守法律 , 反而纠集他人在征地、工程项目建设等领域 , 共同进行非法采矿、聚众斗殴、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 , 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 , 将国有的矿产资源当成自己的“摇钱树” , 为非作恶 , 欺压百姓 , 严重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秩序 。
同安法院经审理查明 , 2009年以来 , 被告人陈某荣纠集被告人陈某勇、陈某峰、李某泡等人 , 以乡土地域关系为纽带 , 组成恶势力犯罪团伙 , 在厦门市海沧区某建设工地周边非法挖取矿土;以暴力、威胁手段 , 在厦深铁路工程某段项目建设、厦门市海沧区某水库填土建设过程中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
2015年年初至2018年11月 , 被告人陈某荣未取得采矿许可证 , 组织被告人陈某勇、陈某强、陈某峰、张某、李某泡 , 在厦门市海沧区某建设工地等区域非法挖取矿土 , 直接出售或运至其经营的洗土厂洗净分离出高岭土出售 , 销赃数额高达2727万余元 。 2016年年初至2018年11月 , 被告人陈某建、陈某生与郭某识(另案处理)明知被告人陈某荣非法挖取矿土 , 仍与其合伙先后经营洗土厂 , 并出售高岭土;王某冬、许某南受雇佣在洗土场负责现场管理、记账等事项 , 上述四名被告人销赃数额高达1772万余元 。 此外 , 2015年10月9日 , 被告人陈某荣因纠纷纠集十余人与被告人邱某超一方约定地点斗殴 , 被告人陈某荣、陈某艺持械聚众斗殴 , 被告人邱某超参与聚众斗殴 , 陈某荣一方人员持工具打伤邱某超 。 2012年年底至2013年 , 被告人陈某荣伙同被告人陈某勇、陈某峰采用言语威胁方式 , 阻扰施工 , 争抢被害人黄某勇承包的工程 , 后以收取抽头为名向被害人索要1.8万元 。
同安法院经审理认为 , 被告人陈某荣纠集被告人陈某勇、陈某峰、李某泡等人 , 以发放工资 , 提供经济资助等利益 , 笼络他人 , 结伙共同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 为非作恶 , 欺压百姓 , 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 形成了以被告人陈某荣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 被告人陈某荣等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 ,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 情节特别严重 , 其行为均构成非法采矿罪 。 被告人陈某荣、陈某艺持械聚众斗殴 , 被告人邱某超参与聚众斗殴 , 其行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 。 被告人陈某荣、陈某勇、陈某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采用威胁手段索要财物 , 数额较大 , 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 。
综合各被告人在团伙中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 ,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 , 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张启智 同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