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房屋买受人张先生拒不协助办理“公共户”迁移手续|卖房人起诉买家迁户,海淀法院开庭审理首例涉“公共户”迁移案


因房屋买受人张先生拒不协助办理“公共户”迁移手续|卖房人起诉买家迁户,海淀法院开庭审理首例涉“公共户”迁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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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房屋买受人张先生拒不协助办理“公共户”迁移手续 , 也不支付剩余房款 , 房屋出卖人戚女士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诉至法院 , 要求张先生提供涉案房屋滞留户口人员迁入公共户的全部申请材料 , 协助办理滞留户口人员的迁户手续并支付第三期购房款15万元 。
11月9日 , 海淀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 据悉 , 本案是《北京市公安局户籍派出所设立公共户工作规定(试行)》施行后 , 海淀法院受理的首例因房屋产权交易引发的“公共户”迁移纠纷 。
案情简介
因房屋买受人张先生拒不协助办理“公共户”迁移手续|卖房人起诉买家迁户,海淀法院开庭审理首例涉“公共户”迁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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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房屋买受人张先生拒不协助办理“公共户”迁移手续|卖房人起诉买家迁户,海淀法院开庭审理首例涉“公共户”迁移案】原告戚女士诉称 , 2019年10月25日 , 其母亲陈女士与高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 约定陈女士将坐落于海淀区的房屋出售给高女士 , 房屋成交总价310万元 , 首付132万元 , 剩余178万元购房款分三期支付:前两期合计163万元于房屋产权转移前3日支付完毕 , 第三期15万元于房屋内户口迁出当日(户口保障金)支付 。 同日 , 陈女士与高女士签订《补充协议》 , 约定将卖方由陈女士变更为戚女士 , 将买方由高女士变更为其爱人张先生 。 合同签订后 , 张先生支付了前两期购房款 。 因涉案房屋历经多次买卖 , 原房主的滞留户口未迁出 , 张先生至今未支付第三期购房款 。
2021年5月28日 , 北京市公安局发布《关于印发户籍派出所设立公共户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 该《通知》发布后 , 戚女士前往派出所咨询将涉案房屋滞留户口迁出事宜 , 派出所工作人员回复称可以迁出 , 需现房屋权利人张先生提供申请书、身份证、户口本及《不动产权证书》即可 。 后其与张先生联系 , 经多次沟通 , 张先生既不同意提供前述申请材料 , 也不同意支付第三期购房款 。 戚女士认为 , 张先生为达到不支付剩余购房款的目的 , 以各种理由拒绝提供申请迁户材料 , 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 , 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 损害其合法权益 。 故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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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张先生辩称 , 首先 , 本案所涉“户口”为戚女士在与原业主交易时滞留的 , 并非本次房屋交易双方的户口 。 根据政策 , 将滞留户口迁入公共户 , 需要现房屋产权人主责提出申请、提交材料并签署承诺书以及承担由此带来的任何潜在的风险和后果 。 而事实上 , 涉案滞留户口人员尚未表示“无正当理由拒不迁出”或“无法联系” , 即便其向派出所提交申请 , 也必须在确保上述条件成就后 , 留存一切证据并应对后续因户口滞留人员发起的任何质疑甚至诉讼的法律风险 , 这种完全依赖其发起和负法律责任的行为并非戚女士所述“协助办理”;其次 , 根据双方合同约定 , 迁出涉案房屋上的滞留户口是戚女士的义务 , 不能因为新政出台后 , 便将原本属于戚女士的合同义务转化为对方的义务 , 这有违公平原则 。
在前期沟通中 , 其未应戚女士要求办理滞留户口迁入公共户的手续 , 并非因为寻求个人利益而阻止其条件成就 , 而是该要求是不公平且不可执行的;再次 , 合同中关于户口迁出的约定为“双方同意不迁出” , 且戚女士在后续达成的《承诺书》中亦表示房屋交易后5年内若未能将涉案房屋内的户口迁出 , 则自愿放弃索要户口保证金 , 现戚女士未履行合同义务 , 有违诚实信用的原则 。 故不同意戚女士的诉请 。
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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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 , 合议庭充分听取双方诉辩意见 , 开展举证、质证 , 总结争议焦点并组织双方就涉案房屋滞留户口在现行公共户政策下能否迁出、户口迁出及付款条件是否成就等问题开展法庭调查以查明案件事实 。 戚女士称经咨询派出所户籍科 , 现房屋产权人提供申请书、身份证、户口本及《不动产权证书》即可迁出滞留人员户口 , 张先生对此不予认可 , 称户口迁出只有三种情况:离职、离婚、卖房 , 现其无法迁出案外人的户口 。
经法院调解 , 张先生同意庭后十日内配合向派出所提交户口迁出申请材料 , 具体户口能否迁出有待公安部门反馈意见 。 法院将择日对此案进行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