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深交所之所以对鲁华泓锦出具“未能建立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且有效执行”的定论|实控人涉大额资金往来不明 鲁华泓锦改道创业板再闯IPO仍陷铩羽之困( 二 )


鲁华泓锦的实际控制人郭强与其亲属、发行人员工之间存在大额资金往来的合理性 , 则是上市委在当日审核会议现场追问的第三题 。
最后 , 上市委对其因调整期初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等事项而影响报告期净利润的原因及合理性提出了质疑 。
显然 , 最终鲁华泓锦的相关回答 , 却仅仅只让上市委员们满意了“一半” , 在生产安全、生态安全所引发的内控质疑及实控人大额资金往来合理性问题上 , 并未获得监管层的首肯 。
尤其是后者 , 即实控人与相关人士的大额资金往来的问题上 , 成为了鲁华泓锦冲关IPO再次铩羽的关键 。
“实际控制人郭强与其亲属、发行人员工存在大额资金往来 , 且发行人未能充分说明相关资金往来的合理性 。 ”这是创业板上市委对其此次IPO给出定性结论 。
“虽然近一年来 , 也有多家企业的IPO申请因内控问题遭到否决 , 但主要因实控人存在大额资金往来不清而上市失败的案例却并不多见 。 ”北京一家大型券商的资深保荐代表人告诉叩叩财讯 , 对实控人的资金流水的核查 , 一直以来都是IPO前期审核的重点 , 尤其是近期 , 更是到了严苛的地步 , 甚至要求中介机构陪同企业的重要相关自然人到主要银行现场打印银行对账单 , 现场查询其账户的完整性 , 并通过银行流水对手方信息核验是否存在未提供的银行账户 。
“如果企业实控人存在大额资金往来异动 , 其中介机构是不可能不了解的 , 而相继也会给出相应的处理对策 。 ”上述资深保荐代表人坦言 。
的确 , 在鲁华泓锦此次创业板IPO第二轮问询之时 , 监管层便要求鲁华泓锦及其此次IPO的中介机构对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主要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等开立或控制的银行账户流水进行具体核查 , 要求说明在资金流水核查中发现的异常情形是否具有合理性 , 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存在大额取现、大额收付等情形 , 是否存在相关个人账户与发行人客户及实际控制人、供应商及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股东、发行人其他员工或其他关联自然人的大额频繁资金往来 。
“实控人郭强、郭鑫龙及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个人银行账户流水 , 相关个人账户与发行人客户及实际控制人、供应商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大额频繁资金往来 。 ”斯时 , 鲁华泓锦及其中介机构在回复深交所的二次问询时坚称道 。
不过 , 鲁华泓锦及其中介机构在上述回复函中承认 , 相关个人账户中郭峰、赵新来、张宗龙(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发行人员工股东谭树利、卞晓涛、丛浩、姜东成、高丽5人(卞晓涛、丛浩、姜东成报告期外已经离职)于2017年1月、2018年7月存在较大金额的资金往来 , 但却认为“主要是由于股东间委托持股及清理还原形成” , 具体情况也已在招股书中详细披露 , 且“股份代持清理后 , 上述人员与发行人股东、发行人其他员工或其他关联自然人之间不存在大额频繁的资金往来” 。
此外 , 鲁华泓锦还坦承 , 其实际控制人郭强与控股股东富丰泓锦存在大额资金往来 , 但两者间的资金往来主要系借款、投资、分红等具有合理商业背景的资金划转 。
“经核查 , 上述相关个人账户与发行人其他员工或其他关联自然人不存在大额频繁资金往来的情形;相关个人账户归当事人所有 , 资金来源于工资薪酬、经营所得、投资理财收益和家庭积累等;资金往来具有合理的背景 , 不存在异常情形 。 除上述情形外 , 相关个人账户与发行人股东、发行人其他员工或其他关联自然人的资金往来主要为工资薪酬、差旅报销费、资金周转借款及还款、亲属朋友间正常往来等具有合理背景的资金往来 。 ”鲁华泓锦及其此次IPO的保荐方瑞信方正对资金流水核查给出结论称 , 并由此表示“发行人与资金管理相关的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 不存在通过体外资金循环形成销售回款、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 , 财务报表不存在重大错报 。 ”
然而 , 在鲁华泓锦及瑞信方正口中认为的“亲属朋友间正常往来等具有合理背景的资金往来” , 却缘何被创业板上市委认为不合理呢?
“郭强与亲属之间不合理的资金往来 , 可能是与其子有关 。 ”9月23日晚间 , 一位接近于鲁华泓锦的有关人士向叩叩财讯透露 。
该人士称 , 郭强与前妻于1997年离婚 , 二人曾育有一子 , 目前与其前妻共同在澳大利亚生活 , 其前妻在澳大利亚开设有一投资公司 , 并通过该公司持有鲁华泓锦此次IPO发行前21.8556%的股份 , 郭强与其前妻所生之子 , 则被该投资公司作为董事派驻于鲁华泓锦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