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证研》法库中心 连年/作者 幽树/风控关联交易是指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法规进一步强调信披义务 隐瞒关联关系成监管“重头戏”( 三 )


深交所和上交所所有板块的上市公司 , 若要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 , 无论数额大小 , 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创业板上市规则(2020)》和《科创板上市规则(2020)》还额外规定了 , 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
特别地 , 《上交所上市规则(2020)》中 , 规定了上市公司为持股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 , 也应当参照关联交易的形式按规定执行 , 其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
即在上交所上市的公司若要为其持股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 , 则上述交易亦同样属于关联交易 , 需要比照关联交易的规定以及程序执行 。
值得一提的是 , 对于在科创板上市的公司 , 其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 , 需要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 。
据《科创板上市规则(2020)》 , 上市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 , 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 ,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同样地 , 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涉及“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的交易同样有独立的规定 。
《深交所上市规则(2020)》、《创业板上市规则(2020)》、《上交所上市规则(2020)》、《科创板上市规则(2020)》 , 均规定了上市公司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事项时 , 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 , 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 经累计计算达到前述关联交易披露标准的 , 适用其规定 。 已按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 , 不在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
值得注意的是 , 在《创业板上市规则(2020)》中 , 其规定了上市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
同时 , 《创业板上市规则(2020)》、《科创板上市规则(2020)》中均表示 , 上市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委托理财 。
特别地 , 《上交所上市规则(2020)》中还对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的情形做出了额外的规定 。
据《上交所上市规则(2020)》第10.2.7条 ,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 , 应当以上市公司的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 , 适用前述关联交易披露标准的规定 。
《金证研》法库中心 连年/作者 幽树/风控关联交易是指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法规进一步强调信披义务 隐瞒关联关系成监管“重头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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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上市公司对关联交易“隐而不披” , 涉嫌违反《证券法》 。 相关信息披露负责人或将同样受到处罚 , 若其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是由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的 , 其同样需要受到警告以及处罚 。
据2019年12月28日修订的《证券法》第七十八条 , 发行人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 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 , 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 简明清晰 , 通俗易懂 ,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 责令改正 , 给予警告 , 并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警告 , 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 , 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 , 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不难发现 , 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进行的“提供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资金资助”等关联交易或存在着较多“灰色地带” , 因此上述法规均对前述行为进行严格的规定 。 上述关联交易或是监管者的关注重点 。
在风云变幻的资本市场中 , 不少“参与者”或多或少利用关联交易牟取利益 。 为了避免“东窗事发” , 甚至有“参与者”采取对关联交易“去关联化”或者对关联交易“隐而不披”的手段 , 规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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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为关联方提供担保属于关联交易 , 高升控股对关联交易“隐而不披”遭处罚
据公开信息 ,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升控股”)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 。
据湖北证监局于2019年12月25日发布的【201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高升控股因未充分披露关联方、未按规定披露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未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为关联方担保的关联交易而遭到证监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