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评论】《反垄断法》大修互联网入法,超级巨头更需尊重竞争规则| 新京报专栏( 二 )

  以互联网行业赖以生存的生产要素——数据为例:一方面 , 在技术的推动下 , 互联网平台通过收集、分析并使用大数据 , 为用户提供丰富的个性化服务 , 提升消费者生活水平;另一方面 , 大数据的滥用也让企业有机会进行价格歧视 , 同时 , 数据与算法结合让同类企业之间达成共谋 , 这种垄断行为具有内在的复杂性与隐蔽性 , 给互联网企业绕过法律割消费者的“韭菜”提供了可能 。


【新京报评论】《反垄断法》大修互联网入法,超级巨头更需尊重竞争规则| 新京报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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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新京报网

  此外 , 互联网企业在一些不付费项目上可能变相附加更高的锁定效应 , 使得用户在互联网公司之间转换的成本提高 。

  所有这些 , 使得互联网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形式完全不同于传统公司 , 给互联网反垄断带来了法律适用困难 。 为此 , 本次《反垄断法》修订互联网行业作了特别的说明——“认定互联网领域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还应当考虑网络效应、规模经济、锁定效应、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等因素” 。

  这其实是针对互联网的经济特性 , 对垄断认定范围做出了较全面的覆盖 , 给互联网反垄断提供了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适用条款 , 体现出法律对于市场垄断行为的严肃态度 。

  另外 , 针对另一种垄断行为——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 《反垄断法》草案除了提出“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等禁止情形之外 , 还提出了一定的“例外情形”——

  如果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垄断协议属于“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 , 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因经济不景气 , 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等情形的 , 不适用于上述规定 。